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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保留未來後續擴充之權利,預計擴充之項目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攤分比例)核算付款為1期(3年),期限至114年10月31日金額上限為新台幣77,439,302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親送或寄達桃園市政府7樓工務局採購管理科收
履約期限
自決標翌日起至民國111年10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營業項目代碼、營業項目:屬資訊服務業(中類代碼I3)。
(二)應附具之文件:
1.廠商設立或登記證明文件。
2.廠商納稅證明。
3.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4.服務建議書。
5.廠商信用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複數決標】:依最有利標精神,其評定結果符合招標文件規定之廠商以3家(含)為上限,且以固定費率拆分費用給付(廠商應每月將營收金額,依攤分比例74.3%撥付簽約機關,25.7%為廠商之服務費用)。
本採購屬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之資訊服務採購,廠商不得為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及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之陸資資訊服務業者。
本採購內容涉及國家安全,不允許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及在臺陸資廠商參與。
【外國廠商之投標資格及應提出之資格文件,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
(一)登記證明應檢附中文(正體字)譯本,其中文譯本應由當國政府或公證機構公證且經我國駐外代表館處認證;但於我國辦理之中文譯本得由我政府或公證機構公證或認證,不須經我國駐外代表管處認證,外國廠商亦應提出設立或登記證明文件,外文資格文件需附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
(二)廠商納稅證明。外國廠商投標時應檢附相當於我國廠商資格(詳本投標須知第64點)之納稅證明,廠商依該國情形提出有困難者,得於投標文件內敘明其情形或以其所具有之相當資格代之。
(三)廠商信用證明:投標時應檢附相當於我國廠商資格(詳本投標須知第64點)之信用證明或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廠商依該國情形提出有困難者,得於投標文件內敘明其情形或以其所具有之相當資格代之。
【履約地點】:桃園市全區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廠商請以電子領標方式下載所有招標文件,本府不提供紙本領標作業。(依政府採購法「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六條規定辦理)
【備註】:
1.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洽辦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
2.機關以書面向請求釋疑之廠商答覆之期限:投標截止期限前一日答覆。廠商如對招標文件內容有不明瞭事項,請逕洽本案洽辦機關:桃園市政府地政局地政資訊科(03-3322101轉5317)方子威先生查詢,如對招標公告內容及電子領標文件傳送有不明瞭事項,可洽工務局採購管理科(03-3322101分機6770)或撥打0800080512(客服專線)查詢。
3.得標廠商應於決標後逕洽洽辦機關:桃園市政府地政局辦理訂約手續。
4.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前,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5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品項名稱
「地政資訊網路e點通服務系統」委託整合建置暨營運案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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