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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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親送或寄達至桃園市政府7樓工務局採購管理科
廠商資格摘要
(一)資格:無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之情形,經核准立案且符合下列任一條件之機構,具備本案招標標的之履約能力者。
1、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者。
2、非營利社團法人、財團法人、機構或團體。
3、建築師、技師等個人或聯合執業事務所。
4、學術機構。
(二)應附具之文件:
1、一般文件:
(1)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依格式填寫並加蓋廠商及負責人章)。
(2)服務建議書。
(3)標單(兼切結書) (正本)。
2、證明文件:
(1)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
a.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b.納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c.廠商信用之證明。
(2)非營利社團法人、財團法人、機構或團體:
a.法人登記立案證書。
b.組織(捐助)章程。
(3)建築師、技師等個人或聯合執業事務所:
a.建築師、技師證照。
b.有效期限內之開業證書。
c.有效期限內之公會會員證(當年度)。
(4)學術機構:檢具由學術機構或學校同意參加投標本案之相關文件(正本)。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履約地點】:桃園市龍潭區。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廠商請以電子領標方式下載所有招標文件,本府不提供紙本領標作業。(依政府採購法「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六條規定辦理)
【備註】:
1.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洽辦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
2.機關以書面向請求釋疑之廠商答覆之期限:投標截止期限前一日答覆。廠商如對招標文件內容有不明瞭事項,請逕洽本案洽辦機關:桃園市政府勞動局秘書室(03-3322101分機6833)周佩姿小姐查詢,如對招標公告內容及電子領標文件傳送有不明瞭事項,可洽工務局採購管理科(03-3322101分機6770)或撥打0800-080512(客服專線)查詢。
3.得標廠商應於決標後逕洽洽辦機關:桃園市政府勞動局辦理訂約手續。
4.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前,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5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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