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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一)第一次擴充為本案每區預算金額減決標金額之差額(以原契約條件及單價核算付款),擴充期限至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止。
(二)第二次擴充為每區新臺幣500萬元整,並以原契約條件及單價核算付款,擴充期限至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止,倘若預算未奉核准編列,本款擴充不予執行。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押標金額度
每區新臺幣250萬元整,採支票繳納者,票據抬頭為「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親送或寄達桃園市政府7樓工務局採購管理科收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需為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合法登記(E603080)之交通號誌安裝工程業且須具有政府機關核發之甲級電器承裝業登記執照。
(二)標封內應附具文件:
1.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2.押標金繳納憑據(正本)。
3.廠商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
4.廠商信用證明(查覆單經塗改或無加蓋查覆單位圖章者無效)。
5.一般證件:
(1)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營業項目為E603080交通號誌安裝工程業,本項文件不含營利事業登記證)。
(2)政府機關核發之甲級電器承裝業登記執照。
(三)標單封內應附具文件:工程標單(總表、詳細價目表、單價分析表)與標單兼切結書(正本)。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複數決標說明】:廠商可同時投標,本採購複數決標之標的(一、二區),各區決標1家廠商,且同一投標廠商僅可標得一區,並依序(一、二區)分區開標(一區先開標),得標廠商若得一區或得為保留決標之對象,則不開其二區之標。
【履約地點】:桃園市全區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廠商請以電子領標方式下載所有招標文件,本府不提供紙本領標作業。依政府採購法「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六條規定辦理)
【備註】:
1.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洽辦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
2.機關以書面向請求釋疑之廠商答覆之期限:投標截止期限前一日答覆。廠商如對招標文件內容有不明瞭事項,請逕洽本案洽辦機關:桃園市政府交通局運輸資訊中心(03-3322101#6877)鄭光漢先生查詢,如對招標公告內容及電子領標文件傳送有不明瞭事項,可洽工務局採購管理科(03 - 3322101分機6770)或撥打0800080512(客服專線)查詢。
3.得標廠商應於決標後逕洽洽辦機關:桃園市政府交通局辦理訂約手續。
4.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5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