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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信箱
10028897@mail.tycg.gov.tw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屬水管、電氣工程,且已與建築工程分開招標(水電標)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是
後續擴充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一)本案保留後續增購之權利,增購金額為本案預算金額減決標金額之差額,擴充期限至本契約履約完成且無待解決事項日止。
(二)倘有其他機關之預算來源始辦理後續之擴充,使用之擴充金額為新台幣5,000萬元整,擴充期限至本契約履約完成且無待解決事項日止。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否
適用條款:
適用政府採購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是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10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5元
總計
125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桃園市政府工務局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否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新臺幣2,000萬元整。(餘詳附加說明欄)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親送或寄達桃園市政府7樓工務局採購管理科收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
項目 :
分類 :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
1.如為單獨投標廠商,應符合下列3項基本資格:
(1)甲等綜合營造業(E101011)。
(2)甲級電器承裝業(E601010)。
(3)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E501011)。
2.如為共同投標廠商,其組合應符合下列3項基本資格:
(1)甲等綜合營造業(E101011)。
(2)甲級電器承裝業(E601010)。
(3)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E501011)。
(二)應附具之文件:因字數限制,詳如附加說明欄。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財力。
附加說明
【押標金補充說明】:新臺幣2,000萬元整。票據抬頭:桃園市政府交通局,臺灣銀行桃園分行,帳號:026-038-00001-1,帳戶:桃園市市庫存款戶(匯款請註明:桃園市停車場作業基金)。
【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文件】:
(一)基本資格:
1.如為單獨投標廠商,應符合下列3項基本資格:
(1)甲等綜合營造業(E101011)。
(2)甲級電器承裝業(E601010)。
(3)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E501011)。
2.如為共同投標廠商,其組合應符合下列3項基本資格:
(1)甲等綜合營造業(E101011)。
(2)甲級電器承裝業(E601010)。
(3)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E501011)。
(二)應附具之文件:
1.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採共同投標者,個別廠商皆須檢附)。
2.押標金繳納憑據(正本)。
3.廠商納稅證明文件(採共同投標者,個別廠商皆須檢附。)。
4.廠商信用證明(採共同投標者,個別廠商皆須檢附。)。
5.經公證或認證之共同投標協議書(正本)(單獨投標廠商免附)。
6.營造業(E101011): 有效期限內之公會會員證、甲等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承攬工程手冊。
7.電器承裝業(E601010): 有效期限內之公會會員證、甲級電器承裝業綜合登記證。
8.自來水管承裝商(E501011): 有效期限內之公會會員證、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綜合登記證。
9.標單文件(含總表、詳細價目表、單價分析表及採購標單兼切結書)(正本)。
10.服務建議書。
【特定資格及應附具之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
截止投標日前五年內,完成與招標標的同性質或相當之工程、財物或勞務契約,其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之五分之二(新臺幣1億6,052萬3,176元),或累計金額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新臺幣4億130萬7,940元),並得含採購機關(構)出具之驗收證明或啟用後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證明。
2、具有相當財力者:
投標廠商應檢附會計師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之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其內容合於下列規定者:
(1) 權益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十二分之一。
(2) 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
(3) 總負債金額不超過權益四倍。但配合民營化政策之公營事業參加投標者,不在此限。總負債金額應扣除依其他法律政府獎勵民間投資金額。
備註:
「所附報表」:係指能顯示廠商權益、流動資產、流動負債、總負債金額之有關報表。
投標廠商之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應由會計師依「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之規定辦理查核簽證,表達明確查核意見。投標廠商如未符合招標文件規定之財力資格時,得以銀行之履約賠償連帶保證責任,或保險公司連帶保證保險單代之。連帶保證責任或連帶保證保險單金額不得少於廠商投標之總標價,投標時該文件應附於證件封內一併提出,並應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29條及第34條規定辦理。
【履約地點】:桃園市中壢區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廠商請以電子領標方式下載所有招標文件,本府不提供紙本領標作業。依政府採購法「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六條規定辦理)
【備註】:
1.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洽辦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
2.機關以書面向請求釋疑之廠商答覆之期限:投標截止期限前一日答覆。廠商如對招標文件內容有不明瞭事項,請逕洽本案洽辦機關:桃園市政府交通局停車管理工程科(03-3322101分機6866)鄭曳辰先生查詢,如對招標公告內容及電子領標文件傳送有不明瞭事項,可洽工務局採購管理科(03 - 3322101分機6770)或撥打0800080512(客服專線)查詢。
3.得標廠商應於決標後逕洽洽辦機關:桃園市政府交通局辦理訂約手續。
4.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