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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履約期限至107年12月31日止,並依照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保留本案後續擴充及增購之權利,增購金額上限至本案預算金額,期限至中華民國107年12月31日止。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60萬元整,採支票繳納者,票據抬頭為「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親送或寄達桃園市政府7樓工務局採購管理科收
廠商資格摘要
(一) 基本資格:需為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合法登記之交通號誌安裝工程業且須具有政府機關核發之甲級電器承裝業登記執照。
(二) 證件封內應附具文件:
(1) 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2) 押標金繳納憑據(正本)。
(3) 納稅證明
(4) 信用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查覆單經塗改或無查覆單位圖章者無效)
(5) 一般證件
1. 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營業項目為E603080交通號誌安裝工程業)。
2. 政府機關核發之甲級電器承裝業登記執照(有效期限內)。
(6) 切結書(正本):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之附件
(三) 標單封內應附具文件:標單文件(總表、詳細價目表、單價分析表及採購標單兼切結書)(正本)。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履約地點】:桃園市全區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廠商請以電子領標方式下載所有招標文件,本府不提供紙本領標作業。依政府採購法「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六條規定辦理)
【備註】:
1.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洽辦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
2.機關以書面向請求釋疑之廠商答覆之期限:投標截止期限前一日答覆。廠商如對招標文件內容有不明瞭事項,請逕洽本案洽辦機關:桃園市政府交通局交通工程科(03-3322101分機6857)黃建誌先生查詢,如對招標公告內容及電子領標文件傳送有不明瞭事項,可洽工務局採購管理科(03 - 3322101分機6770)或撥打0800080512(客服專線)查詢。
3.得標廠商應於決標後逕洽洽辦機關:桃園市政府交通局辦理訂約手續。
4.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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