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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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因字數限制,詳本公告附加說明。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親送或寄達桃園市政府7樓工務局採購管理科收
履約期限
除依規定擴充展期外,應於107年12月31日以前全數竣工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需為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合法登記之交通號誌安裝工程業且須具有政府機關核發之甲級電器承裝業登記執照。
(二)證件封內應附具文件:
(1)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2)押標金繳納憑據(正本)。
(3)廠商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
(4)廠商信用證明(查覆單經塗改或無加蓋查覆單位圖章者無效)。
(5)一般證件:
1.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營業項目為E603080交通號誌安裝工程業,本項文件不含營利事業登記證)。
2.政府機關核發之甲級電器承裝業登記執照。
(三)標單封內應附具文件:工程標單(總表、詳細價目表、單價分析表) 與標單兼切結書(正本)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履約地點】:桃園市全區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廠商請以電子領標方式下載所有招標文件,本府不提供紙本領標作業。依政府採購法「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六條規定辦理)
【備註】:
1.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洽辦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
2.機關以書面向請求釋疑之廠商答覆之期限:投標截止期限前一日答覆。廠商如對招標文件內容有不明瞭事項,請逕洽本案洽辦機關桃園市政府交通局交通工程科(03-3322101分機6857)鄭曳辰先生查詢,如對招標公告內容及電子領標文件傳送有不明瞭事項,可洽工務局採購管理科(03 - 3322101分機6770)或撥打0800080512(客服專線)查詢。
3.得標廠商應於決標後逕洽洽辦機關:桃園市政府交通局辦理訂約手續。
4.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押標金金額】:採支票繳納者,票據抬頭為「桃園市政府交通局」,各區押標金金額如下:
1.一區:新臺幣3,400,000元整。
2.二區:新臺幣3,400,000元整。
【後續擴充】:
1.本案每區預算金額減決標金額之標餘款(以原契約條件及單價核算付款),擴充期限至中華民國107年12月31日止。
2.倘有預算來源得辦理擴充,擴充金額上限每一區為新臺幣1000萬元,擴充期限至107年12月31日止。
3.另得依原契約內容及單價擴充契約辦理擴充,擴充項目為本契約所有項目內容,擴充金額上限每一區為「新臺幣500萬元整」,擴充期限至中華民國108年3月31日止,倘預算若未奉核准編列時,本項擴充不予執行。
【1061215更正說明】:
1.依據桃園市政府交通局交通工程科106年12月13日核准簽辦理。
2.本次修正部分如下:
(1)修正標單文件。
(2)修正投標須知第62條第1項第1款。
(3)修正電腦號誌控制器規範。
3.截標時間延至106年12月27日上午9時。
4.開標時間延至106年12月27日上午11時,開標地點為桃園市政府8樓805會議室。
5.請重新下載招標文件。
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