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60825-A1 已決標公告

桃園市歷史建築「桃園車站舊倉庫」修復及再利用工程

桃園市政府工務局 決標日:106/10/16
工程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潤昶有限公司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67,900,000
原始預算
$ 69,645,183
底價金額
$ 68,000,000
決標折數
99.85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桃園市政府工務局
機關代碼 3.80.11
標的分類 工程類 5129 - 其他用途建築工程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朱先生
聯絡電話 (03)3342820
機關代碼 3.80.11
單位名稱 桃園市政府捷運工程處工程管理科
機關地址 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
聯絡人 朱先生
聯絡電話 (03)3342820
傳真號碼 (03)3342743
電子郵件信箱 10017761@mail.tycg.gov.tw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依「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第12條」將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水管、電氣工程之預估總金額 7,032,546元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
辦理方式 代辦
洽辦機關 3.80.29.1桃園市政府捷運工程處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補助機關 A.25.1 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補助金額 11,793,234元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3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06/10/16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10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5元
總計 125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桃園市政府工務局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06/10/20 17:00
開標時間 106/10/20 17:30
開標地點 桃園市政府8樓開標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300萬元(票據抬頭:桃園市政府捷運工程處)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親送或寄達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7樓桃園市政府工務局採購管理科收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桃園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開工之日起180日曆天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基本資格:本工程屬古蹟修復工程,投標廠商應為乙等以上合法綜合營造業廠商。 應附文件: (1)證件封內: 1.押標金繳納憑據正本。 2.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3.納稅證明文件。 4.廠商信用證明。 5.一般文件: a.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書。 b.承攬工程手冊。 c.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當年度公會會員證。 (2)標單封內:(標單文件含採購標單兼切結書)。 (3)服務建議書。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人力。
履約地點_2 桃園市桃園區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 廠商請以電子領標方式下載所有招標文件,本府不提供紙本領標作業。(依政府採購法「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六條規定辦理)
備註 1.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洽辦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 2.機關以書面向請求釋疑之廠商答覆之期限:投標截止期限前一日答覆。廠商如對招標文件內容有不明瞭事項,請逕洽本案洽辦單位:桃園市政府捷運工程處工程管理科(03-3342820)朱先生查詢,如對招標公告內容及電子領標文件傳送有不明瞭事項,可洽工務局採購管理科(03-3322101分機6770)或撥打0800080512(客服專線)查詢。 3.得標廠商應於決標後逕洽洽辦機關:桃園市政府捷運工程處辦理訂約手續。 4.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特定資格 (1)承包商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 依據《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第7條規定:《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採購之廠商及專業人員資格,除依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辦法、營造業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外,並適用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之特定資格規定。》另本案為歷史建築修復工程,為確保工程品質,承商須有符合《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1條資格之工地負責人及第12條資格之傳統匠師或專業技術人員。截止投標日前5年內曾承包古蹟或歷史建築工程,且完成1件以上古蹟或歷史建築之工程實績證明,並出具完工驗收證明。投標時,請檢附以下文件(1~3全部): 1.實績證明文件切結證明書(表1) 2.工程實績表(表2) 3.承上,檢附工程完工驗收證明 (2)承包商具有相當人力者: 1.擬聘用各類人員名冊(表3) 2.古蹟或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修復或再利用相關工程工地負責人資格(表4-1):依據《古蹟修復或再利用辦法》第11條規定,應具備下列資格,並檢具簡歷證明: a.應累積4年以上古蹟或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修復或再利用相關工程經驗。 b.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之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訓練,並取得結業證書。 3.傳統匠師或專業技術人員資格(包括大木匠師、泥作匠師)(表4-2):依據《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2條各款規定,應具備下列資格之ㄧ並檢具簡歷證明: a.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6條第3項經主管機關認定為文化資產保存技術之保存者。 b.屬內政部刊印之臺閩地區傳統工匠名錄所列之匠師者。 c.其他具有相當傳統技術及成果,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公告者。 4.擬聘用各類人員同意參與切結同意書(表5) 5.擬聘用各類人員身分證浮貼表(表6)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捷運工程處工程管理科
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06/10/20 17:00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3.80.11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朱先生
聯絡電話
(03)3342820
機關代碼
3.80.11
單位名稱
桃園市政府捷運工程處工程管理科
機關地址
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
聯絡人
朱先生
聯絡電話
(03)3342820
傳真號碼
(03)3342743
電子郵件信箱
10017761@mail.tycg.gov.tw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依「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第12條」將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水管、電氣工程之預估總金額
7,032,546元
財物採購性質
採購金額級距
辦理方式
洽辦機關
3.80.29.1桃園市政府捷運工程處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補助機關
A.25.1 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補助金額
11,793,234元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3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06/10/16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10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5元
總計
125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桃園市政府工務局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06/10/20 17:00
開標時間
106/10/20 17:30
開標地點
桃園市政府8樓開標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300萬元(票據抬頭:桃園市政府捷運工程處)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親送或寄達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7樓桃園市政府工務局採購管理科收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桃園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開工之日起180日曆天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基本資格:本工程屬古蹟修復工程,投標廠商應為乙等以上合法綜合營造業廠商。 應附文件: (1)證件封內: 1.押標金繳納憑據正本。 2.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3.納稅證明文件。 4.廠商信用證明。 5.一般文件: a.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書。 b.承攬工程手冊。 c.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當年度公會會員證。 (2)標單封內:(標單文件含採購標單兼切結書)。 (3)服務建議書。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人力。
履約地點_2
桃園市桃園區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
廠商請以電子領標方式下載所有招標文件,本府不提供紙本領標作業。(依政府採購法「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六條規定辦理)
備註
1.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洽辦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 2.機關以書面向請求釋疑之廠商答覆之期限:投標截止期限前一日答覆。廠商如對招標文件內容有不明瞭事項,請逕洽本案洽辦單位:桃園市政府捷運工程處工程管理科(03-3342820)朱先生查詢,如對招標公告內容及電子領標文件傳送有不明瞭事項,可洽工務局採購管理科(03-3322101分機6770)或撥打0800080512(客服專線)查詢。 3.得標廠商應於決標後逕洽洽辦機關:桃園市政府捷運工程處辦理訂約手續。 4.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特定資格
(1)承包商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 依據《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第7條規定:《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採購之廠商及專業人員資格,除依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辦法、營造業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外,並適用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之特定資格規定。》另本案為歷史建築修復工程,為確保工程品質,承商須有符合《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1條資格之工地負責人及第12條資格之傳統匠師或專業技術人員。截止投標日前5年內曾承包古蹟或歷史建築工程,且完成1件以上古蹟或歷史建築之工程實績證明,並出具完工驗收證明。投標時,請檢附以下文件(1~3全部): 1.實績證明文件切結證明書(表1) 2.工程實績表(表2) 3.承上,檢附工程完工驗收證明 (2)承包商具有相當人力者: 1.擬聘用各類人員名冊(表3) 2.古蹟或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修復或再利用相關工程工地負責人資格(表4-1):依據《古蹟修復或再利用辦法》第11條規定,應具備下列資格,並檢具簡歷證明: a.應累積4年以上古蹟或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修復或再利用相關工程經驗。 b.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之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訓練,並取得結業證書。 3.傳統匠師或專業技術人員資格(包括大木匠師、泥作匠師)(表4-2):依據《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2條各款規定,應具備下列資格之ㄧ並檢具簡歷證明: a.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6條第3項經主管機關認定為文化資產保存技術之保存者。 b.屬內政部刊印之臺閩地區傳統工匠名錄所列之匠師者。 c.其他具有相當傳統技術及成果,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公告者。 4.擬聘用各類人員同意參與切結同意書(表5) 5.擬聘用各類人員身分證浮貼表(表6)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捷運工程處工程管理科
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06/10/20 17:00
登入查看機關分析
登入 / 註冊
延伸閱讀
暫無相關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