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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保留擴充期間至108年12月31日止,擴充金額新臺幣1,500,000元以內之後續擴充權利,預定增購擴充工作項目及內容詳需求計畫書。(本增購經費如未完成審定程序,不予執行。)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寄達或親送桃園市政府7樓工務局採購管理科收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
1.國內經政府立案或登記有案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法人或團體、依法立案且執業中之建築師事務所或技師事務所(科別:都市計畫科)。
(二)附具文件:
1.政府立案或登記有案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1)技師執業執照(科別:都市計畫科)。
(2)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
(3)有效期限內全國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會員證。
(4)納稅證明。
(5)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6)標單文件(含採購標單兼切結書) (正本)。
(7)廠商信用證明文件。
2.政府立案或登記有案之技師、建築師事務所:
(1)技師執業證照(科別:都市計畫科)或建築師開業證書。
(2)有效期限內公會會員證。
(3)技師或建築師證書。
(4)納稅證明。
(5)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6)標單文件(含採購標單兼切結書)(正本)。
(7)廠商信用證明文件。
3.政府立案或登記有案之法人或團體:
(1)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證明文件。
(2)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3)標單文件(含採購標單兼切結書) (正本)。
附加說明
【履約期限】:計370日曆天,不含機關審查作業時間
1.工作計畫書:自決標日起20日曆天內提出工作計畫書(依機關需求通知至少10份)送機關審核。
2.期初報告書:自工作計畫書審查通過發文日起90日曆天內提出期初報告書(依機關需求通知至少15份)送機關審核。
3.期中報告書:自期初報告審查通過發文日起120日曆天內提出期中報告書(依機關需求通知至少15份)送機關審核。
4.期末報告書:自期中報告審查通過發文日起90日曆天內提出期末報告書(依機關需求通知至少15份)送機關審核。
6.總結報告: 自期末報告書審查通過發文日起30日曆天內提送總結報告(2份)送機關審查,經機關審查通過發文日20日曆天內提送全案工作成果。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
廠商請以電子領標方式下載所有招標文件,本府不提供紙本領標作業。(依政府採購法「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六條規定辦理)
備註
1.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洽辦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
2.機關以書面向請求釋疑之廠商答覆之期限:投標截止期限前一日答覆。廠商如對招標文件內容有不明瞭事項,請逕洽本案洽辦單位:桃園市政府住宅發展處都市更新科(03-3298600分機203)游雅君小姐查詢,如對招標公告內容及電子領標文件傳送有不明瞭事項,可洽工務局採購管理科(03-3322101分機6770)或撥打0800080512(客服專線)查詢。
3.得標廠商應於決標後逕洽洽辦機關:桃園市政府住宅發展處辦理訂約手續。
4.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住宅發展處都市更新科
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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