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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一)增購期限:自決標日之次日起至本案驗收合格日後2年內,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洽廠商辦理擴充增購作業。
(二)增購金額:以新臺幣500萬元為上限,增購預算尚未完成立法程序,視實際預算金額辦理擴充增購作業。
(三)增購內容、數量及期間:依機關實際需要及指定期程,辦理、建置、購置或修繕公共藝術設施、裝置藝術、大地劇場等相關硬體設施、景觀工程、拆除或移展之作業、巡查檢修、展覽需用設備與耗品等相關工作。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150萬元(票據抬頭: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親送或寄達桃園市政府7樓工務局採購管理科收
履約期限
■應於決標日後,機關通知日次日起5日曆天內開工。
■第一階段:「太陽能構架」相關工項(詳工程圖說)應於107年1月5日以前竣工。(配合活動先行請領部分使用執照,預計取得使用執照日期107年1月31日)
■第二階段:除「太陽能構架」相關工項外其餘工項應於107年2月22日以前竣工。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E101011)。
(二)應附具之文件:
1.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2.押標金繳納憑據。(正本)
3.廠商納稅證明文件。
4.廠商信用證明。
5.標單文件(含採購標單兼切結書)(正本)。
6.營造業(E101011):乙等以上登記證、公會會員證(有效期限內)、承攬工程手冊。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
廠商請以電子領標方式下載所有招標文件,本府不提供紙本領標作業。(依政府採購法「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六條規定辦理)
備註
1.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洽辦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
2.機關以書面向請求釋疑之廠商答覆之期限:投標截止期限前一日答覆。廠商如對招標文件內容有不明瞭事項,請逕洽本案洽辦單位: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設計科(03-3322101分機5781)蔡至展先生查詢,如對招標公告內容及電子領標文件傳送有不明瞭事項,可洽工務局採購管理科(03-3322101分機6770)或撥打0800080512(客服專線)查詢。
3.得標廠商應於決標後逕洽洽辦機關: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辦理訂約手續。
4.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設計科
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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