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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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機關得保留擴充之權利,各區擴充上限金額至該區預算金額,且以原契約條件辦理,並得延長履約期限至107年6月30日止。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押標金額度
(票據抬頭:桃園市政府養護工程處)
第一區:1,620,000元
第二區:2,115,000元
第三區:5,265,000元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親送或寄達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7樓桃園市政府工務局採購管理科收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基本資格:除第三區為甲等綜合營造業,其餘皆為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
2.應附具之文件:
(1)押標金繳納憑據(正本)。
(2)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3)納稅證明資料。
(4)營造業登記證。
(5)營造業有效期限內之公會會員證。
(6)承攬工程手冊。
(7) 標單文件(含採購標單兼切結書)(正本,置入標單封)。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
廠商請以電子領標方式下載所有招標文件,本府不提供紙本領標作業。(依政府採購法「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六條規定辦理)
備註
1.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洽辦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
2.機關以書面向請求釋疑之廠商答覆之期限:投標截止期限前一日答覆。廠商如對招標文件內容有不明瞭事項,請逕洽本案洽辦單位:桃園市政府養護工程處養護工程隊(03-3396122分機520)林彥文先生查詢,如對招標公告內容及電子領標文件傳送有不明瞭事項,可洽工務局採購管理科(03-3322101分機6770)或撥打0800080512(客服專線)查詢。
3.得標廠商應於決標後逕洽洽辦機關:桃園市政府養護工程處辦理訂約手續。
4.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9/15更正說明
1.依桃園市政府養護工程處養護工程隊106年9月15日簽准案辦理。
2.修正招標文件電子檔。
3.開標時間地點無異動。
4.請重新下載招標文件。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養護工程處養護工程隊
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品項名稱
第三區(中壢區、平鎮區、楊梅區、龍潭區、觀音區及新屋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