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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計畫中壢延伸段機電系統(含軌道工程)及大溪延伸段機電系統(含軌道工程),預計後續採購之金額上限為新臺幣135億元。
本案完成後所應達到之功能、效益、標準、品質或特性
1.使用人數或次數:每日可服務216,000人次(民國130年尖峰運能)。本計畫採用中運量捷運系統(每列車載客數 300 人@5 人/m2),系統運能第一階段尖峰小時單向最大站間運量需求約3,000 人/小時;第二階段尖峰小時單向最大站間運量需求約6,000 人/小時;目標年(130 年)尖峰小時單向最大站間運量需求約9,000 人/小時。
2.使用頻率:完成後每日使用。第一階段採「G01-G32」班距6 分鐘營運模式,站間運能為3,000 人/小時;第二階段採「G01-G18」班距6 分鐘及「G04-G32」班距6 分鐘雙主線營運模式,G04-G14 營運重疊區間班距為3分鐘,站間運能為6,000 人/小時;目標年(130 年)營運模式同第二階段,惟「G01-G18」班距縮短為4 分鐘,「G04-G32」班距縮短為4 分鐘,G04-G14 營運重疊區間班距為2 分鐘,站間運能為9,000 人/小時;系統容許縮短「G01-G18」班距至3 分鐘以下,「G04-G32」班距至3 分鐘以下,G04-G14 營運重疊區間班距為1.5 分鐘,站間運能為12,000 人/小時。
3.旅次移轉與空污節省效益:捷運通車後對交通具有舒緩之功能,旅次移轉中小客車人旅次下降5.39%、機車人旅次下降5.29%,總計私人運具旅次量減少20.4萬人旅次,大眾運具增加20.4萬人旅次。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押標金額度
新台幣5,000萬元(票據抬頭: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親送或寄達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7樓桃園市政府工務局採購管理科收
廠商資格摘要
(一)與招標標的有關者: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採共同投標者,個別廠商皆須檢附)
2.廠商納稅之證明(採共同投標者,個別廠商皆須檢附)
(二)與履約能力有關者:
1.廠商信用證明(採共同投標者,個別廠商皆須檢附)
(三)投標廠商聲明書(採共同投標者,個別廠商皆須檢附) (正本)
(四)經公證或認證之共同投標協議書(採共同投標者須檢附)(正本)
(五)採購標單兼切結書(正本)
(六)投標切結書及投標廠商切結書(正本)
註:屬外國廠商者,應遵循下列規定辦理:
1.外國廠商,指未取得中華民國國籍之自然人或依外國法律設立登記之法人、機構或團體,或經中華民國法令認許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之外國分支機構。
2.若為未經認許之外國公司,須符合下列規定:該國政府核發公司合法成立並存續中之證明文件,並經中華民國駐外機構認證,如有外文者,須檢附經本國法院或民間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3.外國廠商納稅證明或信用證明:
外國廠商提出納稅證明或信用證明有困難者,得檢附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經該國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代之,並經中華民國駐外機構認證,如有外文者,須檢附經本國法院或民間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財力。 3.具有相當設備。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
廠商請以電子領標方式下載所有招標文件,本府不提供紙本領標作業。(依政府採購法「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六條規定辦理)
1.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洽辦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第二次補充公告無延長等標期,故不再收受廠商釋疑。
2.機關以書面向請求釋疑之廠商答覆之期限:投標截止期限前一日答覆。廠商如對招標文件內容有不明瞭事項,請逕洽本案洽辦單位:桃園市政府交通局(03-3322101分機6881)溫亦瑄先生查詢,如對招標公告內容及電子領標文件傳送有不明瞭事項,可洽工務局採購管理科(03-3322101分機6770)或撥打0800080512(客服專線)查詢。
3.得標廠商應於決標後逕洽洽辦機關:桃園市政府交通局辦理訂約手續。
4.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
1061127更正說明
1.依據桃園市政府交通局(捷運工程處)106年11月23日核准簽辦理。
2.修正招標文件內容及補充參考資料,詳細內容請詳新增之「投標文件修正對照表」。
3.截標時間延至107年1月22日上午9時00分。
4.開標時間延至107年1月22日上午9時30分。
5.開標地點為桃園市政府8樓805會議室。
6.請重新下載招標文件。
1070105更正說明
1.依據桃園市政府交通局(捷運工程處)107年1月3日核准簽辦理。
2.修正投標須知及業主需求書第(一)、(三)、(四)、(六)文件部分內容並補充投標文件修正對照表及廠商意見答覆表。
3.截標時間、開標時間及開標地點未異動。
4.請重新下載招標文件。
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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