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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水管、電氣工程之預估總金額
420,524,220元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是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否
本案完成後所應達到之功能、效益、標準、品質或特性
本案竣工後可提供桃園市社會住宅數量達575戶以上,其中包括1房型(10.5~11.5坪)配比:40%±4%、2房型(17~19坪)配比:40%±4%、3房型(22~25坪)配比:20%±2%。
在公平效率的政策規劃下,以多元的方式達到健全住宅市場,回饋給不同所得水準、身心機能、性別、年齡、族群文化之市民適居且有尊嚴的居住環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5,000萬元(票據抬頭:桃園市政府住宅發展處)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寄達或親送桃園市政府7樓工務局採購管理科收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資格:甲等綜合營造業(E101011)、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E501011)、甲級以上電器承裝業(E601010)、甲等冷凍空調工程業(E602011)及建築師事務所允許異業共同投標。
(二)應附之文件:
1.共同投標協議書(正本)。(採共同投標者應檢附)
2.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個別廠商皆應檢附)
3.押標金繳納憑證(正本)(新臺幣5,000萬元整)
4.納稅證明資料影本(最近一期或前一期)(個別廠商皆應檢附)
5.信用證明文件(個別廠商皆應檢附)
6.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證件影本:(個別廠商皆應檢附)
(1)E101011甲等綜合營造業:
a.承攬工程手冊。
b.綜合營造業登記證。
c.甲等綜合營造業有效期限內之公會會員證。
(2)E501011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
a.自來水管承裝商營業許可證書。
b.承辦工程手冊。
c.甲等自來水管承裝業有效期限內之公會會員證。
(3)E601010甲級以上電器承裝業:
a.電器承裝業登記執照。
b.甲級電器承裝業有效期限內之公會會員證。
(4) E602011甲等冷凍空調工程業:
a.冷凍空調工程業登記證。
b.甲級冷凍空調工程業有效期限內之公會會員證。
(5)建築師事務所:
a.開業證書。
b.有效期限內建築師公會會員證。
c.建築師證書。
7.標單文件(含採購標單兼切結書)。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財力。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
廠商請以電子領標方式下載所有招標文件,本府不提供紙本領標作業。(依政府採購法「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六條規定辦理)
備註
1.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洽辦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
2.機關以書面向請求釋疑之廠商答覆之期限:投標截止期限前一日答覆。廠商如對招標文件內容有不明瞭事項,請逕洽本案洽辦單位:桃園市政府住宅發展處住宅服務科(03-3298600分機102)陳昌楙先生查詢,如對招標公告內容及電子領標文件傳送有不明瞭事項,可洽工務局採購管理科(03-3322101分機6770)或撥打0800080512(客服專線)查詢。
3.得標廠商應於決標後逕洽洽辦機關:桃園市政府住宅發展處辦理訂約手續。
4.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住宅發展處住宅服務科
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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