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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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農水路改善工程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擴充項目為106年度設計完成之工程監造案,擴充金額上限為新臺幣90萬0,753元,並俟預算完成法定程序後始得辦理,擴充期限至107年12月31日。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寄達或親送桃園市政府7樓工務局採購管理科收
履約期限
依服務工作說明書知各項工作期程規定辦理。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工程顧問公司或開業技師事務所,應具有土木、水利、結構或大地等專業技術。技師簽章應依據技術顧問機構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由相關科別執業技師負責辦理;所為之圖樣及書表,應由該執業技師簽署並加蓋技師執業圖記。並依法辦理簽證及負責。
(二)應附具之文件:
1.證件封應附之文件:
(1)工程顧問公司:
I.有效期限內之技師執業執照(土木、水利、結構或大地)。
II.技師證書(土木、水利、結構或大地)。
III.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IV.廠商納稅證明。
V.有效期限內工程技術顧問全國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會員證。
VI.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核發之技術顧問機構登記證。
(2)開業技師事務所:
I.有效期限內之技師執業執照(土木、水利、結構或大地)。
II.技師證書(土木、水利、結構或大地)。
III.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IV.廠商納稅證明。
V.有效期限內之技師公會會員證(土木、水利、結構或大地)。
2.標單封應附之文件:標單文件(含採購標單兼切結書)(正本)。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
廠商請以電子領標方式下載所有招標文件,本府不提供紙本領標作業。(依政府採購法「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六條規定辦理)
備註
1.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洽辦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
2.機關以書面向請求釋疑之廠商答覆之期限:投標截止期限前一日答覆。廠商如對招標文件內容有不明瞭事項,請逕洽本案洽辦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政局重劃科(03-3322101分機5307)黃中泰先生查詢,如對招標公告內容及電子領標文件傳送有不明瞭事項,可洽工務局採購管理科(03-3322101分機6770)或撥打0800080512(客服專線)查詢。
3.得標廠商應於決標後逕洽洽辦機關:桃園市政府地政局辦理訂約手續。
4.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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