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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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期限至106年12月31日止,金額上限為新台幣35萬元(每分項次機關得依原契約條件及決標單價辦理後續擴充至35類申請類別),並以原契約條件及決標單價核算付款。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親送或寄達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7樓桃園市政府工務局採購管理科收
廠商資格摘要
(一)與提供招標標的有關之基本資格:
(二)應附文件
1、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2、一般證件影本。
(1)若為營利事業單位:
(1-1)設立或登記之證明。
(1-2)納稅證明。
(1-3)信用證明。(台灣票據交換所或連線金融業者填發之信用資料查覆單經塗改或無加蓋查覆單位圖章及經該單位有權人員,經辦員簽章者無效。)
(2)若為商標、專利或法律事務所:
(1-1)編配書(統一編號)。
(3)若為法人或團體
(1-1)法人登記證書或立案證書。
(1-2)組織或捐助章程。
3、標單文件(含採購標單兼切結書及經費概算表) (正本)。
4、廠商承做能力之證明(以下擇一)。
(1)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公布商標代理人證明文件(列印文https://www.tipo.gov.tw/lp.asp?CtNode=7568
&CtUnit=3569&BaseDSD=70&mp=1)。
(2)其他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承做之文件(如契約、委託書或其他可資證明辦理商標註冊之經驗證明文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
廠商請以電子領標方式下載所有招標文件,本府不提供紙本領標作業。(依政府採購法「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六條規定辦理)
備註
1.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洽辦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
2.機關以書面向請求釋疑之廠商答覆之期限:投標截止期限前一日答覆。廠商如對招標文件內容有不明瞭事項,請逕洽本案洽辦單位:桃園市政府新聞處(03-3322101分機67260)林筠庭小姐查詢,如對招標公告內容及電子領標文件傳送有不明瞭事項,可洽工務局採購管理科(03-3322101分機6770)或撥打0800080512(客服專線)查詢。
3.得標廠商應於決標後逕洽洽辦機關:桃園市政府新聞處辦理訂約手續。
4.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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