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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綠線延伸線(包含延伸中壢及大溪)之IV&V整體系統獨立驗證與認證,擴充金額上限為2.4億元。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是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親送或寄達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7樓桃園市政府工務局採購管理科收
履約期限
自決標日次日起至「RAMS展現評估報告」、「營運安全管理評估報告」及「航空城捷運系統計畫認證書」等文件交付,並經機關核定且無待解決事項止。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合法登記或設立之公司。
(二)應檢附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1)若為本國公司: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2)若為經認許之外國公司並辦理在台分公司登記:外國分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或其他由本國政府機關核發投標廠商係經本國認許之證明文件。
(3)若為未經認許之外國公司:
A.該國政府核發公司合法成立並存續中之證明文件,並經該國有權單位或中華民國駐外機構認證,及;B.如有外文者,須檢附經本國法院或民間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正本)。
2.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
3.廠商具有承做能力之證明。
4.廠商信用證明文件。
5.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招標文件項次8)。
6.採購標單兼切結書 (正本) (招標文件項次6)。
7.投標切結書及投標廠商切結書 (正本) (招標文件項次7-1及項次7-2)。
8.服務建議書。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
廠商請以電子領標方式下載所有招標文件,本府不提供紙本領標作業。(依政府採購法「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六條規定辦理)
備註
1.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洽辦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
2.機關以書面向請求釋疑之廠商答覆之期限:投標截止期限前一日答覆。廠商如對招標文件內容有不明瞭事項,請逕洽本案洽辦單位:桃園市政府交通局(捷運工程處)(03-3322101分機6860)邱欣範先生查詢,如對招標公告內容及電子領標文件傳送有不明瞭事項,可洽工務局採購管理科(03-3322101分機6770)或撥打0800080512(客服專線)查詢。
3.得標廠商應於決標後逕洽洽辦機關:桃園市政府交通局辦理訂約手續。
4.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特定資格
廠商於截止投標日前十年內,曾完成軌道運輸系統之(1)獨立驗證與認證(Independent Verification & Validation,IV&V)或(2)獨立安全評估(Independent Safety Assessment ,ISA)之服務實績證明。
註(一):投標廠商實績認定原則及應檢附之實績證明文件(依投標廠商履約實績詳細表填寫):
1.實績認定原則:
(1)採計軍、公機關及公、民營業主之實績。
(2)投標廠商如提送其與他家廠商共同投標之工作實績,則僅計其本身實際參與之實績。
2.應檢附之實績證明文件:
(1)本國技術服務工作實績:曾經完成之實績,應檢附業主核發之服務完成證明文件影本(驗收證明書等等),若採共同投標或分包之實績者,應另檢附實際履約契約書 (必要內容影本)及其他必要資料,以證明相關實績。
(2)國外技術服務工作實績:曾經完成之實績,應檢附業主核發之服務完成證明文件,並經該國有權單位或中華民國駐外機構認證,且須檢附經本國法院或民間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正本)。
(二):投標廠商應將其所檢附之全部實績詳細編目列表,載明簽約之業主名稱、契約名稱、契約類別、服務期間、服務內容概要、證明文件編號及其他與實績認定有關資料。該投標廠商履約實績詳細表須加蓋投標廠商及負責人印章(外國廠商得以簽名方式代替蓋章),以證明列入表內之資料為真實及正確。
1060803更正說明
1.依桃園市政府交通局(捷運工程處)106年8月2日簽准案辦理。
2.修正投標須知第64條。
3.開標時間延至106年8月23日上午9時30分。
4.開標地點:桃園市政府8樓805會議室。
5.請重新下載招標文件。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捷運工程處)
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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