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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一)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及廠商履約情形與原得標廠商辦理後續擴充,期限為107年1月1日至107年12月31日,經費292萬9,500元。
(二)於履約期限屆滿前15日,得辦理期末評鑑,成績達80分以上,得為次(107)年後續擴充之參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親送或寄達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7樓桃園市政府工務局採購管理科收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廠商資格
(1)依法立案登記之財團法人、社團法人
(2)人民團體
(3)國內各大專校院
(4)登記或設立之公司行號
(二)應附具之文件:(如為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1. 一般投標文件
(1)依法立案登記之社團法人、財團法人:
A.法人登記證書
B.捐助章程或組織章程
(2)人民團體
A.立案證書
B.組織章程
(3)國內各大專校院
A.教育部核准設立之證明文件
B.學校同意參加投標本採購之文件正本
(4)登記或設立之公司行號
A.政府核准設立或登記之證明文件
B.廠商納稅證明
C.廠商信用證明(開立日期應於截止投標日前半年內)
2. 其他文件
(1) 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依規定格式填妥並加蓋相關印章)
(2) 標單文件(正本,含採購標單兼切結書)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
廠商請以電子領標方式下載所有招標文件,本府不提供紙本領標作業。(依政府採購法「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六條規定辦理)
備註
1.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洽辦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
2.機關以書面向請求釋疑之廠商答覆之期限:投標截止期限前一日答覆。廠商如對招標文件內容有不明瞭事項,請逕洽本案洽辦單位:桃園市政府社會局人民團體科(03-4271339分機613)吳曉語小姐查詢,如對招標公告內容及電子領標文件傳送有不明瞭事項,可洽工務局採購管理科(03-3322101分機6770)或撥打0800080512(客服專線)查詢。
3.得標廠商應於決標後逕洽洽辦機關:桃園市政府社會局辦理訂約手續。
4.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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