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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水管、電氣工程之預估總金額
230,760,000元
本案完成後所應達到之功能、效益、標準、品質或特性
1.設計上提供最佳品質之鄰棟間隔、外部空間尺度及視野,透過適切規劃提升公共空間品質及維持各戶私密性,以公共品質展現社區與都市環境相互融合共生之價值。
2.為顧及社會住宅自給自足經營永續之未來發展,本案除住宅單元外應考量以增設店鋪或透過合理公共設施之經營管理增加社區創收,補足公基金以支援社區物業管理及維護之費用,同時因本基地位於都市重劃新興區,周邊商業活動尚未發展成熟,亦可提供本社區居住者一般日常生活功能之基本消費需求。
3.取得無障礙住宅標章,落實可共享的公平人權建築環境。無障礙房型集中設置於低樓層,可及性較高;專屬樓層亦可統整服務需求,互相照護。無障礙汽機車位集中設置並緊臨無障礙樓電梯,行進動線可通達各樓層。
4.建構低碳節能的智慧住宅,並取得智慧綠建築標章、耐震標章及辦理住宅性能評估。
5.為服務未來可能入住租戶為桃園市缺乏經濟基礎之青年族群,包括單身、小家庭或三代同堂之家庭組成,以及暫桃園人口2.4%之新住民可提供照護服務,職業及教育訓練,對於促進社會和諧,提高社會經濟競爭力成為更大助力。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5,000萬元(票據抬頭:桃園市政府住宅發展處)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寄達或親送桃園市政府7樓工務局採購管理科收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資格:甲等綜合營造業(E101011)、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E501011)、甲級電器承裝業(E601010)、甲等冷凍空調工程業(E602011)及建築師事務所異業共同投標,家數以5家為上限。
(二)應附之文件:
1.共同投標協議書(正本)。(採共同投標者應檢附)
2.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採共同投標者,個別廠商皆應檢附)
3.押標金繳納憑證(正本)(新臺幣5,000萬元整)。
4.納稅證明資料影本(最近一期或前一期)(採共同投標者,個別廠商皆應檢附)
5.信用證明文件影本。(採共同投標者,個別廠商皆應檢附)
6.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證件影本:(採共同投標者,個別廠商皆應檢附)
(1)E101011甲等綜合營造業:
a.承攬工程手冊。
b.綜合營造業登記證。
c.甲等綜合營造業有效期限內之公會會員證。
(2)E501011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
a.自來水管承裝商營業許可證書。
b.承辦工程手冊。
c.甲等自來水管承裝業有效期限內之公會會員證。
(3)E601010甲級電器承裝業:
a.電器承裝業登記執照。
b.甲級電器承裝業有效期限內之公會會員證。
(4) E602011甲等冷凍空調工程業:
a.冷凍空調工程業登記證。
b.甲級冷凍空調工程業有效期限內之公會會員證。
(5)建築師事務所:
a.開業證書。
b.有效期限內建築師公會會員證。
c.建築師證書。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財力。
附加說明
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具有相當財力者,其情形:(單獨投標廠商或共同投標之代表廠商)
1.實收資本額不低於新臺幣1億2千萬元。或
2.經會計師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之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其內容符合下列情形:
(1)權益不低於新臺幣1億元。
(2)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
(3)總負債金額不超過權益4倍。但配合民營化政策之公營事業參加投標者,不在此限。總負債金額可扣除依其他法律政府獎勵民間投資金額。
(二)工程實績:(單獨投標廠商)
1.截止投標日前5年內完成國內、外建築工程,各該實績單次契約工程金額不低於新臺幣4億5千萬元,或各該實績累計契約工程金額新臺幣12億元以上。
2.投標廠商之經歷證明文件應為下列擇一:
(1)依法令規定核給之結算驗收證明書。
(2)原始定作人(業主)、總承攬廠商或機關(構)出具之完成證明,或技術服務契約服務證明。
(3)契約連同驗收紀錄。
(4)其他經本機關或招標機關認可之證明文件。
3.工作實績應檢附證明文件,若屬承攬民間實績者,相關證明文件(如完工或驗收證明文件及使用執照)應經當地法院或民間公證人認證,無相關實績亦請說明。
(三)工程實績:(共同投標廠商)
1.截止投標日前5年內完成國內、外建築工程,各該實績單次契約工程金額不低於新臺幣4億5千萬元,或各該實績累計契約工程金額新臺幣12億元以上。
2.投標廠商之經歷證明文件應為下列擇一:
(1)依法令規定核給之結算驗收證明書。
(2)原始定作人(業主)、總承攬廠商或機關(構)出具之完成證明,或技術服務契約服務證明。
(3)契約連同驗收紀錄。
(4)其他經本機關或招標機關認可之證明文件。
3.工作實績應檢附證明文件,若屬承攬民間實績者,相關證明文件(如完工或驗收證明文件及使用執照)應經當地法院或民間公證人認證,無相關實績亦請說明。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
廠商請以電子領標方式下載所有招標文件,本府不提供紙本領標作業。(依政府採購法「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六條規定辦理)
備註
1.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洽辦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
2.機關以書面向請求釋疑之廠商答覆之期限:投標截止期限前一日答覆。廠商如對招標文件內容有不明瞭事項,請逕洽本案洽辦單位:桃園市政府住宅發展處住宅開發科(03-3298600分機406)蔡耿鑫先生查詢,如對招標公告內容及電子領標文件傳送有不明瞭事項,可洽工務局採購管理科(03-3322101分機6770)或撥打0800080512(客服專線)查詢。
3.得標廠商應於決標後逕洽洽辦機關:桃園市政府住宅發展處辦理訂約手續。
4.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更正說明
1.依桃園市政府住宅發展處106年5月15日簽准辦理。
2.修正本案投標須知、統包需求說明書及投標廠商文件審查表等文件內容。
3.本案開標時間延至:106年5月22日上午9時30分。
4.開標地點:桃園市政府8樓開標室。
5.請下載更正檔案。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住宅發展處住宅開發科
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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