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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增購項目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後續擴充金額上限為125萬元,增購期間至107年11月30日止。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親送或寄達至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7樓桃園市政府工務局採購管理科收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料及應附具之文件:
1.政府立案或登記有案之技術顧問公司
(1)廠商設立或登記證明文件
(2)有效期限內技師公會會員證
(3)技師執業執照
(4)公共工程委員會核發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
(5)有效期限內工程技術顧問全國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會員證
(6)納稅證明資料
(7)信用證明文件
(8)投標廠商聲明書
(9)標單文件(含採購標單兼切結書)
2.政府立案或登記有案之技師事務所或建築師事務所
(1)技師執業執照或建築師開業證書
(2)有效期限內公會會員證
(3)技師證書或建築師證書
(4)納稅證明資料
(5)信用證明文件
(6)投標廠商聲明書
(7)標單文件(含採購標單兼切結書)
3.政府立案或登記有案之法人或團體
(1)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證明文件
(2)納稅證明資料
(3)信用證明文件
(4)投標廠商聲明書
(5)標單文件(含採購標單兼切結書)
4.政府立案或登記有案之合法公司且屬經濟部公司行號營業代碼表之I類細類之景觀、室內設計業(I503010)
(1)廠商設立或登記證明
(2)納稅證明資料
(3)信用證明文件
(4)投標廠商聲明書
(5)標單文件(含採購標單兼切結書)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備註
1.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
2.機關以書面向請求釋疑之廠商答覆之期限:投標截止期限前一日答覆。廠商如對招標文件內容有不明瞭事項,請逕洽本案招標機關洽辦單位:桃園市政府工務局景觀暨防災科(03-3322101分機6794)謝聿嘉小姐查詢,如對招標公告內容及電子領標文件傳送有不明瞭事項,可洽工務局採購管理科(03-3322101分機6770)或撥打0800080512(客服專線)查詢。
3.得標廠商應於決標後逕洽招標機關:桃園市政府工務局辦理訂約手續。
4.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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