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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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親送或寄達至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7樓桃園市政府工務局採購管理科收
履約期限
105年12月31日(預估),餘詳契約書。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依法設立之建築師事務所、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室內裝修業,具備承辦本委託案所需專業工程及技術經驗且未受主管機關停業處分者。
(二)廠商應提供文件如下:(如為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1.投標廠商聲明書。
2.廠商信用證明。
3.廠商納稅之證明。
4.一般證件影本:
(1)「建築師事務所」須備以下文件:
A.建築師證書。
B.有效期限內開業證書。
C.有效期限內之建築師公會會員證明。
(2)「工程技術顧問公司」須備以下文件:
A.有效期限內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全國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之會員證。
B.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核發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
C.有效期限內之技師公會會員證。
D.有效期限內技師執業執照。
E.技師證書。
(3)「室內裝修業」須備以下文件:
A.室內裝修業登記證(登記範圍須含「專業設計」)。
B.室內裝修業設計技術人員登記證(登記資格須含「專業設計」)。
C.廠商設立或登記之證明。
D.有效期限內之室內裝修公會會員證明。
5.標單文件(含採購標單兼切結書)。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廠商請以電子領標方式下載所有招標文件,本府不提供紙本領標作業。(依政府採購法「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六條規定辦理)
備註
1.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
2.機關以書面向請求釋疑之廠商答覆之期限:投標截止期限前一日答覆。廠商如對招標文件內容有不明瞭事項,請逕洽本案招標機關洽辦單位:桃園市政府社會局兒童及少年福利科(03-3322101分機6320)余典錡先生查詢,如對招標公告內容及電子領標文件傳送有不明瞭事項,可洽工務局採購管理科(03-3322101分機6770)或撥打0800080512(客服專線)查詢。
3.得標廠商應於決標後逕洽洽辦機關:桃園市政府社會局辦理訂約手續。
4.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社會局兒童及少年福利科
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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