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10013205@mail.tycg.gov.tw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倘經機關評估有擴充需求者,得於契約期滿前30日函知得標廠商,得標廠商有意續約者,應檢附評估報告、績效說明及工作計劃書等有關文件送本局核備,並辦理議價(約)後,得後續擴充1年,其期間為106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擴充金額所需金額共計新台幣438萬7,690元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親送或寄達至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7樓桃園市政府工務局採購管理科收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廠商資格:
1.立案登記之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辦理社會福利或文化教育者)。
2.立案之社會團體(社會福利或文化教育相關之團體)。
3.國內設有幼兒保育、幼兒教育、兒童福利、護理或社會工作相關科系所之大專院校。
4.國內設有幼兒保育、護理相關科系之高中職學校。
5.立案醫療或護理機構。
(二)應繳驗證明文件:(如為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1.投標廠商聲明書:依規定格式填妥並加蓋相關印章。
2.檢附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
(1)立案登記之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辦理社會福利或文化教育者):法人登記證明書影本、捐助章程或組織章程。
(2)立案之社會團體(社會福利或文化教育相關之團體):立案證書影本、組織章程。
(3)國內設有幼兒保育、幼兒教育、兒童福利、護理或社會工作相關科系所之大專院校:
A.教育部核准設立之證明文件。
B.學校同意參加投標本採購之文件正本。
(4)國內設有幼兒保育、護理相關科系之高中職學校:
A.教育部核准設立之證明文件。
B.學校同意參加投標本採購之文件正本。
(5)立案醫療或護理機構:主管機關核准設立證明文件(開業執照影本)。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廠商請以電子領標方式下載所有招標文件,本府不提供紙本領標作業。(依政府採購法「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六條規定辦理)
備註
1.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
2.機關以書面向請求釋疑之廠商答覆之期限:投標截止期限前一日答覆。廠商如對招標文件內容有不明瞭事項,請逕洽本案招標機關洽辦單位:桃園市政府社會局兒童及少年福利科(03-3322101分機6318)林毓芸小姐查詢,如對招標公告內容及電子領標文件傳送有不明瞭事項,可洽工務局採購管理科(03-3322101分機6770)或撥打0800080512(客服專線)查詢。
3.得標廠商應於決標後逕洽洽辦機關:桃園市政府社會局辦理訂約手續。
4.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社會局兒童及少年福利科
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