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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倘廠商履約情形良好,機關保留後續擴充權利:
(一) 後續擴充期間自決標日起至115年3月31日止,擴充上限金額為本案公告預算金額扣減決標金額所得餘額加計19萬500元整。並依工程會94年3月29日工程企字第09400096190號函,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二) 倘若履約期間有本採購案相關之新增項目,得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情形,採議價方式辦理。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5樓桃園市政府秘書處機要科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5樓桃園市政府秘書處機要科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原則於115年2月2日至2月13日期間,依機關通知時間交貨並送達指定地點或處所。機關因業務需要,如有調整交貨時間,廠商應依機關指定時間、地點或處所交貨。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1.廠商信用證明。
2.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3.採購標單(兼切結書) (正本)。
4.服務建議書。
5.電子領標憑據。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其他: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
2.機關以書面向請求釋疑之廠商答覆之期限: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第3項規定。(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1日者以1日計;前述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廠商如對招標文件內容有不明瞭事項,請逕洽本案招標機關:本處機要科(03-3322101分機6504)呂忻宇小姐查詢,如對招標公告內容及電子領標文件傳送有不明瞭事項,可洽撥打0800080512(客服專線)查詢。
3.得標廠商應於決標後逕洽承辦機關辦理訂約手續。
4.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前,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5.本案需於投標時附卡片(不含信封及貼紙)實體打樣品2款(市長落款版及英文版)做為服務建議書附件。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1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