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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 金額:上限為本案標餘款。
2、 期間:至112年12月31日。
3、 項目:
(1) 倘屬新增項目者,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6及7款規定辦理議價。
(2) 倘屬原契約既有項目者,依工程會94年3月29日工程企字第09400096190號函,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6萬元整。(票據抬頭:桃園市政府秘書處)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6樓
履約期限
(一)決標日次日起60日內完成施工前相關前置作業。(含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空汙申報及開工申報等。) (二)於機關通知日起5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20日內竣工。
廠商資格摘要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基本資格:綜合營造業及土木包工業。
(二)應檢附文件:
1、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依規定格式填妥並加蓋相關印章)。
2、電子領標憑據。
3、標單文件(含採購標單兼切結書及空白標單)(正本)。
4、廠商資格文件:
(1)綜合營造業(E10101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有效期限內)、營造業公會會員證(有效期限內)、承攬工程手冊。
(2)土木包工業(E10201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土木包工業登記證(有效期限內)、土木包工業公會會員證(有效期限內)、承攬工程手冊。
5、納稅證明文件。
6、信用證明文件。
7、服務建議書。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信用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查覆單經塗改或無加蓋查覆單位圖章者無效。
2.信用證明如利用政府電子採購網線上申請下載票據信用資料者,僅限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下載後不得塗改或變更,惟得無加蓋查覆單位圖章。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5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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