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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洽辦機關
3.79.11.1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先行施作立體連通平臺及南基地景觀工程C區第一期,後續有關市民大道綠廊工程(A、B區)及南基地景觀工程C區第二期,本契約保留後續擴充增購統包服務權利,金額6,000萬元。
本案完成後所應達到之功能、效益、標準、品質或特性
規劃生態綠廊及人行立體連通系統網絡,以立體連通平台串聯地面層與空橋之活動,提供舒適與豐富的人行步道,提升市民大道北側住宅區橫向串聯至南側自然山系之活動契機。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臺北市政府聯合採購發包中心開標室S302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2,060萬(抬頭詳投標須知第24點)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巿府路1號3樓南區臺北市政府聯合採購發包中心收領標處(親送或郵政快捷寄送)或臺北市府郵局第128信箱(限時掛號寄送)
履約期限
通知日開工起,840日曆天內竣工(詳契約第7條)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契約參考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並依機關需求訂定
廠商資格摘要
1.基本資格:投標廠商應為「綜合營造業」,並符合「專業技師事務所」或「工程技術顧問業」以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具有者替代。
2.特定資格(財力證明):應檢附經會計師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之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其內容合於下列規定者:
(1)權益不低於新臺幣3,434萬元。
(2)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
(3)總負債金額不超過權益4倍,但配合民營化政策之公營事業參加投標者,不在此限。
3.餘應附資格文件詳投標須知。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本次招標第1次更正公告,說明如下:
(一)更正評選須知詳「招標文件修正前後對照表」。
(二)已購領招標文件之廠商,即日起請自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網址:web.pcc.gov.tw/)下載更正之招標文件,不另索費。
(三)其餘事項仍依原招標文件及刊登於110年7月30日採購公報之招標公告內容辦理。
收受投標文件時間
投標文件請於截止期限前上班日上午8時30分至中午12時及下午1時30分至5時內送達,逾期恕不受理。
其他
※洽辦機關名稱: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4樓南區;承辦人員:盧先生;電話02-27208889轉7953)。
※決標後訂約、履約管理及驗收等後續相關事宜由洽辦機關辦理。
※開標方式: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
※招標文件內容疑義: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10年8月4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110年8月13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本案採最有利標決標,投標書標價超過公告之預算金額者,為不合格標。
※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書面連帶保證書、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之押標金有效期限:110年12月18日。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注意事項: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持續升溫,進入市政大樓務必配戴口罩,並配合量測體溫。請廠商提早進入市政大樓並配合防疫措施,以免遲到損害自身權益。
※本案係第2次以後招標,並變更招標文件,請投標廠商重新領標,並請檢附本次領標之領標憑據投標;惟投標廠商沿用前已電子領標之領標憑據投標,仍視為合格標。
※本案係第2次以後招標,並變更招標文件,因非屬重大改變,依政府採購法規定,開標時得不受3家合格廠商之限制。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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