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anneyou@mail.taipei.gov.tw
洽辦機關
3.79.15.5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北投垃圾焚化廠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契約保留後續擴充期間2年3個月、擴充處理量上限33,150公噸、擴充金額上限新臺幣1,359萬1,500元整之權利。除契約另有約定者外,後續擴充期間之契約內容、條件及價金均依本契約執行。並徵得廠商與機關雙方同意後,始得履約。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臺北市政府聯合採購發包中心開標室S308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北投垃圾焚化廠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北投垃圾焚化廠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10/02/14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臺北市政府聯合採購發包中心收領標處或掛號郵寄至11099臺北市府郵局第128信箱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契約參考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並依機關需求訂定」。
廠商資格摘要
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之營業項目代碼、營業項目須包含:CB01010 機械設備製造業或 E604010機械安裝業。
〈應檢附證明文件詳投標須知〉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本次招標第1次更正公告,更正事項如下:
一、招標文件「勞務契約」第7條履約期限修正部分文字內容及「契約補充規定」五、工作日誌刪除原第7點,詳如「招標文件修正對照表」。
二、以上變更文件異動:「勞務契約」及「契約補充規定」。
三、廠商疑義截止時間展延至109年11月10日,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109年11月13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四、已購領招標文件之廠商,即日起請自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網址:web.pcc.gov.tw/)下載更正之招標文件,不另索費。
五、其餘事項仍依原招標文件及刊登於109年11月4日採購公報之招標公告內容辦理。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注意事項: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持續升溫,進入市政大樓務必配戴口罩,並配合量測體溫。請廠商提早進入市政大樓並配合防疫措施,以免遲到損害自身權益。
收受投標文件時間
※採書面投標者,請於上班日上午8時30分至中午12時,下午1時30分至5時內送達。
※採電子投標者,應利用網址:http://web.pcc.gov.tw/投標。
※逾截止期限者視為不合格。
其他
※洽辦機關名稱: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北投垃圾焚化廠(地址:臺北市北投區洲美街271號;承辦人員:林再賢;電話:(02)28360050分機454)。
※決標後訂約、履約管理及驗收等後續相關事宜由洽辦機關辦理。
※開標方式: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
※履約期限:廠商應自110年1月1日(若於110年1月1日以後決標,廠商應於機關指定日,如廠商未於決標當月收到機關通知,則以決標日次月1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之期間內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詳契約主文第7條)
※招標文件內容疑義: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09年11月6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109年11月13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書面連帶保證書、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之押標金有效期:110年2月14日。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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