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ling1003@mail.taipei.gov.tw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機關於履約期限屆滿前,如有因應政策與業務延續之必要,及臺北市議會審議109年度預算期程,並評估廠商履約狀況良好,保留109年12月31日前新臺幣1,300萬元內,向得標廠商辦理後續擴充之權利;如擴充項目皆與原契約條件相同,應以原契約單價核算,並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巿府路1號3樓南區臺北市政府聯合採購發包中心開標室S308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巿府路1號3樓南區臺北市政府聯合採購發包中心收領標處或掛號郵寄臺北市府郵局第128信箱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契約參考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並依機關需求訂定。
廠商資格摘要
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之營業項目代碼須包含I801011公寓大廈管理服務業或I103060管理顧問業(應檢附證件詳投標須知)。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本次招標第1次更正公告,更正事項如下:
一、更正招標文件:
(1)需求說明書:伍、四、(四)1.(6);伍、四、(五)1.刪除原(7),原(8)、(9)點內容前移至(7)、(8)點及伍、四、(五)2.刪除原(5),原(6)~(7)點內容前移至(5)~(6)點(詳需求說明書修正對照表);
(2)另修正投標須知:第5、13、17、22、26、27、45、57、59、75、76、94、95點、附錄二投標廠商聲明書及附表一投標廠商資格/價格審查表,並新增附錄十一投標廠商投標文件所標示之分包廠商是否為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之拒絕往來廠商自我檢核表。
二、以上變更文件異動:01_需求說明書(修正版)及04_投標須知(修正版)。
三、已購領招標文件之廠商,即日起請自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網址:web.pcc.gov.tw/)下載更正之招標文件,不另索費。
四、其餘事項仍依原招標文件及刊登於108年5月31日採購公報之招標公告內容辦理。
收受投標文件時間
※採書面投標者請於上班日上午8時30分至12時,下午1時30分至5時內送達。
※採電子投標者應利用網址:http://web.pcc.gov.tw/投標。
※逾截止期限者視為不合格。
其他
※洽辦機關名稱:臺北市政府文化局(11008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4樓西北區;承辦人員:葉衛璇/陳幸鈺;電話:02-77295357分機611/607)。
※決標後訂約、履約管理及驗收等後續相關事宜由洽辦機關辦理。
※開標方式: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
※招標文件內容疑義: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08年6月6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逾期者恕不受理),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108年6月27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預定決標日期:開標後30日。
※履約期限:自機關通知日起12個月內(預計108年8月1日起至109年7月31日止)(詳契約主文第7條)。
※公開說明會暨統一帶勘時間:108年6月5日(星期三)上午10點(上午9點30分開始報到);地點:臺北市南港區市民大道八段99號(集合地點為臺北流行音樂中心北基地表演廳南港路入口處)。每家投標廠商會勘人數以5人為限,並先以電話聯繫洽辦機關承辦人員後始得至現場勘查。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