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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洽辦機關
3.79.5.12臺北市立第一女子高級中學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16.適用GPA之機關代理非適用GPA機關所辦理之採購。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16.適用ASTEP之機關代理非適用ASTEP機關所辦理之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1008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開標室S308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99臺北市府郵局第128信箱或11008臺北市信義區巿府路1號3樓南區臺北市政府聯合採購發包中心收領標處(請以限時掛號或郵政快捷寄送)
履約期限
自決標日起至完成本契約相關約定事項日止(詳契約主文第7條)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契約參考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並依機關需求訂定。
廠商資格摘要
※基本資格
建築師事務所
※特定資格
依據「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0條規定略以:「古蹟修復或再利用之規劃設計、監造應置執行主持人一人,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直轄市定、縣(市)定古蹟:應具開業建築師或相關執業技師資格,且應實際執行完成古蹟或歷史建築之規劃設計或監造,累積經驗達四年以上或公告金額以上二件者。」
承上,因本案建物係屬市定古蹟,符合前揭法令第1項第1款之規定,請投標廠商檢附足可明實際執行完成古蹟或歷史建築之規劃設計或監造案,資料如下:
(1)修復工程之委託技術服務案承攬契約書封面影本。
(2)修復工程工作報告書或施工紀錄影本(除封面影本外,無需檢附完整報告書,以可供證明履約期間之內容資料即可。)
(3)勞務(或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影本。其中(2)、(3)擇一檢附即可。
二、符合「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20條規定:「…經取得中央主管機關審核通過之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勞務委任主持人列冊資格」。
(1)提供列冊資格證明。
以上僅須任一項符合
※以上應附證明文件詳投標須知。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收受投標文件時間
※採書面投標者請於上班日上午8時30分至12時及下午1時30分至5時內送達。
※採電子投標者應利用網址:http://web.pcc.gov.tw/ 投標。
※逾截止期限者視為不合格。
其他
※洽辦機關名稱:臺北市立第一女子高級中學(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65號;承辦人員:葉文芳;電話:02-23820484轉620)。
※決標後訂約、履約管理及驗收等後續相關事宜由洽辦機關辦理。
※開標方式: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
※招標文件內容疑義: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07年11月6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逾期者恕不受理),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107年11月21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預定決標日期:開標後90日
※本採購如廠商採共同投標方式,各成員應備之證明文件請詳閱投標須知第肆節規定。
※本案經本委員會全體委員同意於招標文件中公告委員名單:委員李乾朗、委員薛琴、委員米復國、委員郭瓊瑩、委員蘇瑛敏、委員蔡愉玲、委員張麗萍、委員王蕙蘭、委員董致平。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聯合採購發包中心(地址及電話同上之機關資料)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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