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ling1003@mail.taipei.gov.tw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保留後續擴充預算金額2成之權利,擴充金額新臺幣120萬元,期間為107年12月31日前,並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巿府路1號3樓南區臺北市政府聯合採購發包中心開標室S302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7/02/20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巿府路1號3樓南區臺北市政府聯合採購發包中心收領標處或掛號郵寄臺北市府郵局第128信箱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契約參考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並依機關需求訂定。
廠商資格摘要
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之營業項目代碼須包含F107化學原料及其製品批發業、F108藥物、化粧品批發業、F207化學原料及其製品零售業、F208藥物、化粧品零售業、F301百貨超市業或F399 其他綜合零售業(應檢附證件詳投標須知)。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收受投標文件時間
※採書面投標者請於上班日上午8時30分至12時,下午1時30分至5時內送達。
※採電子投標者應利用網址:http://web.pcc.gov.tw/投標。
※逾截止期限者視為不合格。
其他
※洽辦機關名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0042臺北市中正區延平南路96號;承辦人員:江增健(需求)/張素鳳(採購);電話:(02)2383-1727(需求)/2311-9536(採購))。
※決標後訂約、履約管理及驗收等後續相關事宜由洽辦機關辦理。
※開標方式: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
※招標文件內容疑義: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06年11月13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逾期者恕不受理),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106年11月21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預定決標日期:本案屬經常持續性且執行不可中斷業務或依計畫辦理期程年度開始即需執行之業務採購案件,預定於106年12月1日決標。
※履約期限:廠商應於機關通知日起45日曆天內完成履約,並於驗收合格後,自機關發文通知翌日起7日曆天內分送機關指定單位(詳契約主文第7條)。
※本案採固定費用給付,以公告之預算為固定費用。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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