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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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臺北市信義區巿府路一號3樓南區開標室(S308)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臺北市信義區巿府路一號3樓南區臺北市政府聯合採購發包中心收領標處或11099臺北市府郵局第128信箱
履約期限
自決標日起至完成本契約相關約定事項日止餘詳契約主文第7條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契約採用本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建築師事務所。
二、應附證明文件詳投標須知。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本次招標第1次更正公告,更正事項如下:
一、本次更正需求說明書貳、三工作範圍內補充說明「包括伯公亭等」文字。
二、以上變更文件異動:需求說明書。
三、前揭更正非屬重大變更,等標期不予延長。
四、已購領招標文件之廠商,即日起請自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網址:web.pcc.gov.tw/)下載更正之招標文件,不另索費。
五、其餘事項仍依原招標文件及刊登於106年10月6日採購公報之招標公告內容辦理。
收受投標文件時間
※採書面投標者請於上班日上午8時30分至12時及下午1時30分至5時內送達。
※採電子投標者應利用網址:http://web.pcc.gov.tw/ 投標。
※截止期限者視為不合格。
其他
※洽辦機關名稱(及地址、電話):臺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10658臺北市大安區信義路三段157巷11號,02-27026141分機218,傳真:02-27026154,陳瑞微)。
※決標後訂約、履約管理及驗收等後續相關事宜由洽辦機關辦理。
※開標方式: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
※招標文件內容疑義: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06年10月16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106年11月14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預定決標日期:開標後90日。
※本採購為準用最有利標標案。
※本案經評選委員會全體委員同意於招標文件中公告委員名單如下:依評選須知所載為召集人曾年有、委員吳瑞安、委員李魁鵬、委員林洲民、委員李允斐、委員陳邦畛、委員李永展、委員陳淑貞、委員黃奕僑。
※輔助公告資訊:
一、如因採購計畫變更等因素,機關得暫停或取消採購招標程序,廠商不得據以要求賠償或補償。
二、投標廠商請詳閱招標文件之各項規定,如有疑問請依本案招標文件之投標須知第12點規定期限前,以書面向機關提出疑義。
三、服務建議書之內容及相關規定,詳本案招標文件之服務需求說明書及評選須知。
※本案係第2次以後招標,並變更招標文件,請投標廠商重新領標。更正事項說明如下:
一、招標文件異動請詳招標文件條文修正對照表。
二、以上變更文件異動:需求說明、契約、投標須知、評選須知、評選委員。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聯合採購發包中心(地址及電話詳上述機關資料)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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