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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水管、電氣工程之預估總金額
204,620,569元
洽辦機關
3.79.11.1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臺北市信義區巿府路一號3樓南區開標室S302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5000萬元整(押標金抬頭詳投標須知第24點)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7/01/27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臺北市信義區巿府路一號3樓南區臺北市政府聯合採購發包中心收標處或11099臺北市府郵局第128信箱
履約期限
自開工日起1460日曆天完成,訂有分段履約(詳契約第7條)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契約參考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並依機關需求訂定」。
廠商資格摘要
※基本資格
須同時符合E101011(甲等含以上)綜合營造業、E501011(甲等含以上)自來水管承裝商、E601010(甲級含以上)電器承裝業、E602011(甲等含以上)冷凍空調工程業等共同投標(請詳閱投標須知第貳及第肆節規定)
※特定資格
投標廠商屬營造業類者應檢附經會計師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之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其內容合於下列規定者:
(1)權益不低於新臺幣1億1,270萬元。
(2)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
(3)總負債金額不超過權益4倍。
※允許共同投標,家數以3家為上限。
※符合所有資格之廠商仍得單獨投標。(餘詳投標須知)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本次招標第1次更正公告,更正事項如下:
一、自行檢討後,刪除一項契約第11條第3款附件之檢驗項目。
二、以上變更文件異動:工程契約,並檢附第1次招標文件修正對照表供參。
三、前項變更或補充,其非屬重大改變,得免延長等標期。
四、廠商疑義截止時間展延至106年9月22日,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逾期者恕不受理),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106年9月28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五、已購領招標文件之廠商,即日起請自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網址:web.pcc.gov.tw/)下載更正之招標文件,不另索費。
六、其餘事項仍依原招標文件及刊登於106年8月30日採購公報之招標公告內容辦理。
收受投標文件時間
※採書面投標者請於上班日上午8時30分至12時及下午1時30分至5時內送達。
※採電子投標者應利用網址:http://web.pcc.gov.tw/ 投標。
※逾截止期限者視為不合格。
其他
※洽辦機關名稱: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4樓南區;承辦人員:王志和;電話:02-27772186分機7990)。
※決標後訂約、履約管理及驗收等後續相關事宜由洽辦機關辦理。
※開標方式: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
※招標文件內容疑義: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06年9月6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逾期者恕不受理),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106年9月28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預定決標日期:開標後90日。
※本採購如廠商採共同投標方式,各成員應備之證明文件請詳閱投標須知第肆節規定。
※本案經本委員會全體委員同意於招標文件中公告委員名單,依評選須知所載為:委員13人(李燦亨委員、張伯勳委員、凃靜妮委員、簡裕榮委員、張韻慈委員、劉國銘委員、張伯良委員、羅俊昇委員、陳得意委員、郭玉仙委員、吳再欽委員、胡培倫委員、陳炳麟委員)。
※本採購案由本市萬華區新和國民小學編列連續預算交由本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代辦,又其中招標階段再交由本聯合採購發包中心辦理。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聯合採購發包中心(地址及電話同上之機關資料)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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