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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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臺北市信義區巿府路一號3樓南區開標室(S302)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台北市政府聯合採購發包中心收領標處或臺北市府郵局第128號信箱
履約期限
自決標日起至完成本契約相關約定事項日止(詳契約主文第7條)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契約採用本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建築師事務所可單獨投標或共同投標。專業技師事務所或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應與依法開業之建築師事務所共同投標(應附證明文件詳投標須知)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收受投標文件時間
※採書面投標者請於上班日上午8時30分至12時及下午1時30分至5時內送達。
※採電子投標者應利用網址:http://web.pcc.gov.tw/ 投標。
※逾截止期限者視為不合格。
其他
※本次招標第2次更正公告,更正事項如下:
一、更正事項說明如下:
增列共同投標協議書、議價程序協議紀錄及直接工程成本詳細表
二、展延截止投標時間為106年5月31日上午11時、開標時間為106年5月31日下午14時
三.以上更動文件:共同投標協議書、議價程序協議紀錄及直接工程成本詳細表、投標封套
四、廠商疑義截止時間展延至106年5月25日,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106年5月26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五、已購領招標文件之廠商,即日起請自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網址:web.pcc.gov.tw/)下載更正之招標文件,不另索費。
六、其餘事項仍依原招標文件及刊登於106年4月26日及5月15日採購公報之招標公告內容辦理。
※本次招標第1次更正公告,更正事項如下:
一、更正事項說明如下:
1. 修正契約書、評選須知、需求說明書、議約單部分內容
2.上述修正內容說明詳招標文件修正對照表
二、以上變更文件異動:契約書、評選須知、需求說明書、議約單。
三、前項變更或補充非屬重大變更,得免延長等標期。
四、已購領招標文件之廠商,即日起請自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網址:web.pcc.gov.tw/)下載更正之招標文件,不另索費。
五、廠商疑義截止時間展延至106年5月17日,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106年5月25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六、其餘事項仍依原招標文件、第1次更正文件及刊登於106年4月26日採購公報之招標公告內容辦理。
※洽辦機關名稱: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臺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三段168號18樓;承辦人員:陳竑哲;電話:02-2777-2186轉2606)。
※決標後訂約、履約管理及驗收等後續相關事宜由洽辦機關辦理。
※開標方式: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
※招標文件內容疑義: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06年5月5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逾期者恕不受理),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106年5月25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預定決標日期:開標後90日
※本採購為準用最有利標標案,採固定價格(預算金額)給付。
※本採購如廠商採共同投標方式,各成員應備之證明文件請詳閱投標須知第肆節規定。
※本案經本委員會全體委員同意於招標文件中公告委員名單:王玉芬委員、陳建華委員、羅文明委員、王金棠委員、黃麗玲委員、曾仁杰委員、曾光宗委員、林志崧委員、廖慧燕委員、龔書章委員、孫啟榕委員。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聯合採購發包中心(地址及電話同上之機關資料)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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