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ling1003@mail.taipei.gov.tw
洽辦機關
3.79.15.5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北投垃圾焚化廠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保留未來增購3個月權利,作業期限屆滿後未及招標擬擴充3個月,擴充3個月金額約221萬4,795元,甲方得依契約原單價要求承商繼續施作。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巿府路1號2樓南區臺北市政府聯合採購發包中心開標室(四)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6/05/31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巿府路1號2樓南區臺北市政府聯合採購發包中心或掛號郵寄臺北市府郵局第49-128號信箱
履約期限
106年5月1日至106年12月31日(詳契約主文第7條)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契約參考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並依機關需求訂定。
廠商資格摘要
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之營業項目代碼須包含J701040休閒活動場館業、J701080水域遊憩活動經營業或J801030競技及休閒運動場館業(應檢附證件詳投標須知)。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收受投標文件時間
※採書面投標者請於上班日上午8時30分至12時,下午1時30分至5時內送達。
※採電子投標者應利用網址:http://web.pcc.gov.tw/投標。
※逾截止期限者視為不合格。
其他
※洽辦機關名稱: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北投垃圾焚化廠(112台北市北投區洲美街271號;承辦人員:黃國書;電話:02-28360050分機103)。
※決標後訂約、履約管理及驗收等後續相關事宜由洽辦機關辦理。
※開標方式: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
※招標文件內容疑義: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06年3月20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逾期者恕不受理),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106年3月28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預定決標日期:開標後30日。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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