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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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16.適用GPA之機關代理非適用GPA機關所辦理之採購。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16.適用ASTEP之機關代理非適用ASTEP機關所辦理之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臺北市信義區巿府路一號2樓南區開標室(四)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98萬元整(押標金抬頭詳投標須知第24點))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6/04/22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臺北市信義區巿府路一號2樓南區臺北市政府聯合採購發包中心收標處或台北郵局第 49-128 號信箱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契約採用本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編碼:E101011)室內裝修業(須為從事室內裝修施工之業務)(編碼:E801060):應附證明文件詳投標須知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收受投標文件時間
※採書面投標者請於上班日上午8時30分至12時及下午1時30分至5時內送達。
※採電子投標者應利用網址:http://web.pcc.gov.tw/ 投標。
※逾截止期限者視為不合格。
其他
※洽辦機關名稱:臺北市立聯合醫院(臺北市鄭州路145號;承辦人員:嚴凌瑩;電話:25553000轉2124。
※開標方式: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
※決標後訂約、履約管理及驗收等後續相關事宜由洽辦機關辦理。
※本次招標第2次更正公告,更正事項如下:
一、更正事項說明如下:
1. 原施工規範第07840章貫穿結構用材料之防火阻絕:第1.4.1節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CNS 14514 A3382 建築物防火區劃貫穿部耐火試驗法,業已廢止,該節修正為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5814-1 A3444-1 建築構件與零組件防火試驗-建築構件與零組件防火試驗-配管設置防火測試-第1部:貫穿填縫材料。
2. 展延截止投標時間及開標時間
二、以上變更文件異動:變更施工規範7840章、投標封套。
三、展延截止投標時間為106年2月22日下午16時、開標時間為106年2月22日下午17時
四、廠商疑義截止時間展延至106年2月20日,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106年2月21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五、已購領招標文件之廠商,即日起請自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網址:web.pcc.gov.tw/)下載更正之招標文件,不另索費。
六、其餘事項仍依原招標文件及刊登於106年2月2日採購公報之招標公告內容辦理。
※本次招標第1次更正公告,更正事項如下:
一、更正事項說明如下:
1.原公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施工規範第07840章:建築物防火區劃「貫穿部」樓板、牆面防火填塞工程材料已修正採本府施工規範第07840章:貫穿結構用材料之防火阻絕;另圖號A8-03一併修正完成。
2. 展延截止投標時間及開標時間
二、以上變更文件異動:變更施工規範7840章、圖說A8-03、施工規範目錄、投標封套。
三、展延截止投標時間為106年2月17日下午14時、開標時間為106年2月17日下午15時
四、廠商疑義截止時間展延至106年2月14日,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106年2月16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五、已購領招標文件之廠商,即日起請自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網址:web.pcc.gov.tw/)下載更正之招標文件,不另索費。
六、其餘事項仍依原招標文件及刊登於106年2月2日採購公報之招標公告內容辦理。
※預定決標日期:同開標日期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聯合採購發包中心(地址及電話同上之機關資料)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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