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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16.適用GPA之機關代理非適用GPA機關所辦理之採購。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16.適用ASTEP之機關代理非適用ASTEP機關所辦理之採購。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否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是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2樓南區開標室(四)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99臺北市府郵局第49-128號信箱或臺北市信義區巿府路1號2樓南區臺北市政府聯合採購發包中心領收標處
履約期限
決標次日起至無待解決事項止(詳契約第7條)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契約參考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並依機關需求訂定
廠商資格摘要
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事務所;依法設立登記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建築)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收受投標文件時間
※採書面投標者請於上班日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30分內送達。
※採電子投標者應利用網址:http://web.pcc.gov.tw/ 投標。
※逾截止期限者視為不合格。
其他
※洽辦機關名稱(及地址、電話):臺北市聯合醫院(臺北市中正區鄭州路145號,李萬璋;電話:02-25553000分機2125傳真:02-25598235)。
※投標廠商於領標時限內需求勘查現場時,請於勘查前洽本院指定窗口約定到院時間。本院指定窗口:曲文榮,聯絡電話:02-2709-3600分機1241,手機:0979311412。
※決標後訂約、履約管理及驗收等後續相關事宜由洽辦機關辦理。
※開標方式: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
※預定決標日:開標後90日
※招標文件內容疑義: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06年3月1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105年3月16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本採購為準用最有利標標案,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優勝廠商,依優勝序位,由最優勝廠商優先取得議價之權利。
※本案經本採購委員會全體委員同意於招標文件中公告委員名單如下:依評選須知所載為委員賴明宏、委員林炳昌、委員張慶雲、委員李興國、委員曾炳權、委員楊新乾、委員陳淑廷、委員黃俊欽、委員許瑋真、委員余錦美、委員丁金聰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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