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西南區低層棟
電子郵件信箱
teri@mail.taipei.gov.tw
洽辦機關
3.79.5.12臺北市立第一女子高級中學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16.適用GPA之機關代理非適用GPA機關所辦理之採購。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16.適用ASTEP之機關代理非適用ASTEP機關所辦理之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臺北市信義區巿府路一號2樓南區低層棟開標室(三)
押標金額度
35萬元整(押標金抬頭詳投標須知第24點)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5/08/29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臺北市信義區巿府路一號3樓西南區低層棟臺北市政府聯合採購發包中心收標處或台北郵局第 49-128 號信箱
履約期限
自開工日起55日曆天完成(詳契約主文第7條)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契約採用本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以下廠商資格僅需符合一項業別:(E101011)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E102011)土木包工業、(EZ11010)球場跑道樹脂材料鋪設工程業(EZ14010) 或運動場地用設備工程業 (應附證明文件詳投標須知)
※依內政部97年1月21日台內中營字第0970800035號函示,營造業承攬工程有無超出其承攬造價限額,仍應以其契約金額為認定基準;及工程會98年3月27日工程企字第09800055650號函示,營造業投標廠商之標價在底價以內,但高於營造業法所規定之承攬造價限額時之處理方式,爰本工程投標廠商如為土木包工業,其投標總價(含比減價後之標價)逾營造業法所定土木包工業之承攬造價限額時,不決標予該廠商。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收受投標文件時間
※採書面投標者請於上班日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30分內送達。
※採電子投標者應利用網址:http://web.pcc.gov.tw/ 投標。
※逾截止期限者視為不合格。
其他
※洽辦機關名稱:臺北市立第一女子高級中學(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65號;承辦人員:王德義先生;電話:23820484轉620)。
※決標後訂約、履約管理及驗收等後續相關事宜由洽辦機關辦理。
※開標方式: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
※招標文件內容疑義: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05年6月15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逾期者恕不受理),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105年6月23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預定決標日期:同開標日期。
※本案係第2次以後招標,經檢討後辦理部分工程減項(項次一.16既有籃球柱拆除、二處籃板遷移安裝,項次四.雜項工程)。變更招標文件,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視為第1次招標需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方得開標。
※本次招標第1次更正公告,更正事項如下:
一、本案廠商資格增列兩項業類,納入(EZ11010)球場跑道樹脂材料鋪設工程業及(EZ14010)運動場地用設備工程業。
二、以上變更文件異動:投標須知、投標廠商資格價格審查表、投標封套。
三、截止投標及開標時間之展延期限如上所述。
四、廠商疑義截止時間展延至105年6月22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逾期者恕不受理),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105年6月28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五、已購領招標文件之廠商,即日起請自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網址:web.pcc.gov.tw/)下載更正之招標文件,不另索費。
六、其餘事項仍依原招標文件及刊登於105年6月13日採購公報之招標公告內容辦理。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聯合採購發包中心(地址及電話同上之機關資料)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低層棟、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