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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一、得標廠商如經本午餐供應群組學校會議評定表現良好,得保留後續擴充一學年,擴充期間為116年8月1日至117年7月31日(實際期限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核定之116學年度最後上課日為限);二、後續擴充金額預估為新臺幣28,717,000萬元整,並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辦理議價程序;倘後續擴充金額同本案預算金額,則以換文方式辦理(免議價程序)。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新生南路二段36號2樓課程研究室一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北市大安區新生國民小學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避免投標廠商無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所列不予發還押標金之情事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為確保廠商如期如實履約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新生南路二段36號總務處
履約期限
115年08月01日至116年07月31日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臺北市政府中央廚房勞務採購契約範本(115年05月27日北市教體字第1153066539號函修頒)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案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等
附加說明
一、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釋疑日期詳列於下:(一)115年6月8日17:00前,以書面向本校總務處提出。(二)115年6月11日16:00前,本校將以掛號郵寄或電子信箱回覆,並以電話通知。二、開標(廠商資格審查):115年6月29日(一)上午8時40分於本校課程研究室(一);評選時間詳招標文件-評選須知補充規定。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北市大安區新生國民小學總務處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596695)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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