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04臺北市中山區樂群二路266巷99號
電子郵件信箱
dean@bjes.tp.edu.tw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北市中山區濱江國民小學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4臺北市中山區樂群二路266巷99號總務處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4臺北市中山區樂群二路266巷99號總務處
廠商資格摘要
E605010電腦設備安裝業、F113050電腦及事務性機器設備批發業、F213030電腦及事務性機器設備零售業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本採購訂有規格標,規定詳見本案採購規範。
2.得標廠商應於106年7月31日以前將採購標的送達本校資訊組(指定之場所),安裝測試完畢,且測試結果符合契約約定。
3.其他付款條件:原廠保固服務證明、環保標章證書、保固書三年以上。
4.本案保固期:全部完成履約經驗收合格日之日起,由廠商提供保固服務,零件、人工與到府維修保固服務,其情形如下:電腦主機提供五年;電腦顯示器提供五年;平板電腦提供二年;無線AP基地台提供三年;短焦及長焦投影機提供三年;類比混音器提供一年;電動布幕提供一年;筆記型電腦提供三年;廣告機提供三年。
5.廠商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起算,詳細日期詳招標公告;另本機關釋疑之期限不逾截止投標日之前1日。
6.現場勘查:投標廠商應於投標前詳細審閱投標文件,並自行蒐集相關資料,如有任何疑問請於上班時間(08:00-16:00),向本校總務處詢問。
7.建置規範 :(1)本採購案設備之交貨事宜,得標廠商應先行與本校事務組、資訊組連繫,並交付送貨單予本校簽收。(2)本採購案之設備安裝,得標廠商應先行與本校事務組、資訊組連繫後,始得施作及安裝,並將廢棄物自行清運處理。(3)本招標案,允許投標廠商提出同等品,其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等不得低於招標文件所要求規格。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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