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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北市文山區辛亥國民小學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6臺北市文山區辛亥路四段103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於機關通知日起40工作天內將採購標的送達,安裝測試完畢。
廠商資格摘要
CC01110電腦及其週邊設備製造業或E605010 電腦設備安裝業或I301010資訊軟體服務業或I301020 資料處理服務業或ZZ99999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經政府登記合格未受停權處分之合法業者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請投標廠商依規格需求書及評審項目內容,詳列於服務建議書內,於資格審查完後,進行服務建議書簡報。
2.廠商應於投標前,詳閱全部圖說及文件,並自行赴本校施工地點詳實勘查,俾以明瞭本工程一切有關事項。如有疑問或不明瞭處,投標前得向本校總務處洽詢。若對投標文件有任何疑義,應於106年5月23日前(以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以書面提出釋疑,招標機關將於106年5月24日前以書面答覆請求釋疑廠商。
3.依工程會中華民國95年12月15日工程企字第09500486090號函說明二「來函所詢事項,請參閱本會88年8月20日工程企字第8811623號釋例(公開於本會網站):機關辦理採購,因未達法定家數而再行公開招標時,如僅變更截止投標期限、開標日期及時間,其他內容並無變更,廠商得援用前次送達之投標資料投標,但投標文件及押標金之有效期應作必要之調整」及說明三「查政府採購法令並無關於招標機關須於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廠商提出領標繳費憑據之規定,廠商於第2次招標投標時僅檢附第1次電子領標憑據,資格是否符合,請依據本案之招標文件規定,並參考說明二之意見辦理」。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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