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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115年08月01日至116年07月31日止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臺北市政府採購招標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F101990其他農、畜、⽔產品批發業、F201020畜產品零售業、F102
170食品什貨批發業、F203010食品什貨、飲料零售業或與本案標的
相關⾏業。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未達公告⾦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本案以公告之預算⾦額為固定費⽤給付,「廠商報價超過公告之固定費⽤」,依投標須知第57點判定為不合格標。
⼆、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6⽉14⽇(逾期者恕不受理);另本機關釋疑之期限不逾截⽌投標⽇或資格審查截⽌收件⽇之前1⽇以書⾯答覆請求釋疑廠商。
三、本機關與廠商間之招標、審標、決標之爭議,廠商得依採購法第75條之規定向本機關提出異議,對異議之處理結果不服或本機關逾期不處理,得依採購法第76條之規定向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四、投標廠商應於投標前詳閱招標文件,並得⾃⾏赴相關履約地點勘查(運送動線)。
五、服務建議書簡報及現場詢答時間:本校採購單位宣佈資格審查合格廠商名單後,合格廠商應於115年6⽉17⽇09時00分前⾄本校報到。簡報之順序依各合格廠商投標文件送達時間先後順序決定。預定115年6⽉17⽇09時00分開始。(學校得視投標廠商家數彈性調整之)起進⾏簡報及詢答。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596695)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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