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353604-04@tp.edu.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58號,本校教學觀察室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臺北市政府採購契約辦法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本機關提出,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起至110年09月26日(逾期者恕不受理);另本機關釋疑之期限不逾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前1日以書面答覆請求釋疑廠商。
二、本機關與廠商間之招標、審標、決標之爭議,廠商得依採購法第75條之規定向本機關提出異議,對異議之處理結果不服或本機關逾期不處理,得依採購法第76條之規定向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三、本案已簽請首長核准,如本次公告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時,將改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
四、投標廠商應於投標前詳閱招標文件。
五、服務建議書簡報及現場詢答時間:本校採購單位宣佈資格審查合格廠商名單後,合格廠商應於110年10月01日上午09時30分前至教學觀察室報到。簡報之順序依各合格廠商投標文件送達時間先後順序決定。預定110年10月01日上午09時30分(學校得視投標廠商家數彈性調整之)起進行簡報及詢答。
六、投標廠商得採用前已領標之領標憑據,仍可沿用前已電子領標下載之招標文件,惟需配合本次截止投標及開標時間,自行修正已下載「投標封套」之「截止收件時間」與「開標時間」。
七、因防疫期間,若廠商報到時已被匡列隔離而無法親臨現場簡報,請自負責任。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