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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是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臺北市士林區德行東路285號忠孝樓2樓會議室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確保得標廠商依規定確實履行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臺北市士林區德行東路285號總務處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臺北市政府頒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
a.建築師事務所:(一)開業證書。(二)建築師公會會員證。
b.專業技師事務所:(一)技師執業執照,科別:土木或結構技師。(二)技師公會會員證。
C.I101061工程技術顧問業:(一)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二)技師執業執照,科別:
土木或結構技師。
2.廠商納稅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本案不訂底價爰本法第47條第1項第2款最有利決標採購,固定費用給付。
2.截止投標、開標及評選(評選作業前經資格審查符合本案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始得參與評選)時間、地點:
截止投標時間:111年4月21日下午17:00整。
開標時間:111年4月22日上午10:00整。
評選時間:111年4月26日上午10:00整。
地點:本校忠孝樓2樓會議室。
3.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4月13日以前,以書面向本機關提出;機關最後釋疑(4月18日)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1日者以1日計。
4.本案分111-112年度執行,111年度執行項目為本項工程規劃、設計及招標文件之圖說設計及預算書編制,並經各階段審查通過後,付款本案服務費55%,計新臺幣171萬元;112年度協助招決標及工程監造等事宜,俟工程驗收合格且無待解決事項後,付款本案服務費45%,計新臺幣139萬8,000元整。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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