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506 招標中 (剩 21 天)

115學年度中央廚房勞務委外採購案

臺北市士林區劍潭國民小學 公告日:115/06/15 截止日:115/07/09
工程全生命週期
等待中
準用最有利標
預算金額
$ 32,944,800

押標金
$ 329,448
履約保證金
--
截止投標
115/07/09
詳細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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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名稱 臺北市士林區劍潭國民小學
機關代碼 3.79.8.89
標的分類 勞務類 642 - 提供食物服務
決標方式 準用最有利標
聯絡人 楊振昌
聯絡電話 (02)28855491#830
機關代碼 3.79.8.89
單位名稱 臺北市士林區劍潭國民小學
機關地址 111臺北市士林區通河街16號
聯絡人 楊振昌
聯絡電話 (02)28855491#830
傳真號碼 (02)28865919
電子郵件信箱 yang@mail.jtes.tp.edu.tw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巨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預計金額 32,944,800元
預計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得標廠商如經招標機關評估履約情形良好,招標機關保留與之後續擴充 1 年之權利。其擴充採購以一年為期 (116年 8 月 1 日至 117 年 7 月 31 日止 ),供應本群組學校劍潭國小、雨農國小及明德國小之學生及教職員工午餐,擴充金額約估新台幣 32,944,800 元,供應內容與 115 學年度條件不變為限,但相關補助或獎勵金之內容、條件及金額若有變更則不在此限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本採購是否屬中央政府計畫型案件
招標方式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5/06/15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5/07/09 17:00
開標時間 115/07/10 09:00
開標地點 臺北市士林區通河街16號日新樓二樓會議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329448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北市士林區劍潭國民小學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臺北市士林區劍潭國民小學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為確保本案得依規畫執行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確保廠商依約履行相關義務
投標文字 中文(正體字)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臺北市士林區通河街16號日新樓二樓總務處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自115年8月1日起,至116年7月31日止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臺北市政府採購文件智慧協助系統產製之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採固定單價計算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公司登記證明文件:F501060餐館業、F501990其他餐飲業、C199030即食餐食製造業 (2)最近一期納稅證證明 (3)其他證明文件:依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第17條規定學校外購盒餐或團體膳食之廠商,應取得政府機關優良食品標誌驗證或經衛生福利主管機關稽查、抽驗、評鑑為衛生優良者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附加說明 【推動國中小學免費營養午餐暨提升午餐食材品質政策】辦理方式說明如下: 1.為提升國中小免費營養午餐品質及食材內容,依教育局訂定之公私立國中小免費午餐實施計畫辦理,午餐供應原則除應包含1主食、1至2道主菜、2道副菜及1道湯品外,每週至少供應1次「精選餐」,主菜使用去骨雞腿排(或帶骨雞腿120公克以上)、豬排、魚片(每片生重80公克以上)或其他漁產品等優質食材,其中每2週供應1次魚片或漁產品。每日應提供乳品(或豆漿)或水果等任一項。 2.為推動永續惜食之綠色生活,廠商應落實源頭減量、精準備餐以及剩食管理、廚餘處理以及每日廚餘秤重。 3.為確保食材把關,教育局補助學校午餐每週供應3次有機蔬菜及1次有機米、每學期1次友善飼養雞蛋,依本局相關補助說明辦理。 4.有機蔬菜(含有機菇)補助金額依教育局函文辦理,以實際供應量計價,由機關支付經費予有機食材供應平臺(簡稱有機平臺),並該補助經費不納入本採購預算金額及採購金額(因有機蔬菜係屬生鮮農漁產品,不適用政府採購法),機關應依實際需求量調整訂購供應量,核實補助。 5.有機截切蔬菜係經有機認證截切廠進行截切,本採購契約價金包含有機蔬菜截切費,由廠商取得有機截切蔬菜後支付每公斤20元截切費予有機平臺,廠商應驗收取得之有機蔬菜,確認截切包裝、標示及重量無誤後,進行清洗及烹煮,受補助之有機蔬菜應獨立烹煮。 6.有機米由機關至政府採購網,每學期以共同供應契約方式採購,並由機關自行依契約價格至指定網站向該學年度承作之有機米契約廠商訂貨、辦理驗收及付款,並由有機米契約廠商運送至指定地點。 7.有機米係補助當日原供應食米之差價,經費包含(1)供應當日原本(依「原應申購量」計)之食米費用(由機關支應,該項經費請機關自契約價金中扣除);(2)不足部分由教育局或機關之有機食材經費補助。機關應依實際需求量調整訂購供應量,核實補助。 8.本局補助升級友善飼養雞蛋差價以教育局函告補助金額為準,由機關支付補助費用予有機平臺,其餘費用由廠商負擔。機關應依實際需求量調整訂購供應量,核實補助。 9.廠商取得之受補助食材應全數供應於機關,絕不供應其他用途,如供應其他用途予以重罰,並於校園食材登錄平臺登載供應生食總重量。 10.如教育局未來頒訂相關補助學校午餐計畫,依契約規定辦理契約變更後賡續執行。 11.本市辦理推動學校午餐採用國產可追溯食材政策,提供公立國中小每人每餐10元獎勵金,本項金額納入預算金額及採購金額計算,依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函頒實施計畫執行。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北市士林區劍潭國民小學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15/07/09 17:00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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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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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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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標廠商如經招標機關評估履約情形良好,招標機關保留與之後續擴充 1 年之權利。其擴充採購以一年為期 (116年 8 月 1 日至 117 年 7 月 31 日止 ),供應本群組學校劍潭國小、雨農國小及明德國小之學生及教職員工午餐,擴充金額約估新台幣 32,944,800 元,供應內容與 115 學年度條件不變為限,但相關補助或獎勵金之內容、條件及金額若有變更則不在此限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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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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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狀態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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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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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特殊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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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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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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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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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士林區通河街16號日新樓二樓總務處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自115年8月1日起,至116年7月31日止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臺北市政府採購文件智慧協助系統產製之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採固定單價計算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公司登記證明文件:F501060餐館業、F501990其他餐飲業、C199030即食餐食製造業 (2)最近一期納稅證證明 (3)其他證明文件:依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第17條規定學校外購盒餐或團體膳食之廠商,應取得政府機關優良食品標誌驗證或經衛生福利主管機關稽查、抽驗、評鑑為衛生優良者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附加說明
【推動國中小學免費營養午餐暨提升午餐食材品質政策】辦理方式說明如下: 1.為提升國中小免費營養午餐品質及食材內容,依教育局訂定之公私立國中小免費午餐實施計畫辦理,午餐供應原則除應包含1主食、1至2道主菜、2道副菜及1道湯品外,每週至少供應1次「精選餐」,主菜使用去骨雞腿排(或帶骨雞腿120公克以上)、豬排、魚片(每片生重80公克以上)或其他漁產品等優質食材,其中每2週供應1次魚片或漁產品。每日應提供乳品(或豆漿)或水果等任一項。 2.為推動永續惜食之綠色生活,廠商應落實源頭減量、精準備餐以及剩食管理、廚餘處理以及每日廚餘秤重。 3.為確保食材把關,教育局補助學校午餐每週供應3次有機蔬菜及1次有機米、每學期1次友善飼養雞蛋,依本局相關補助說明辦理。 4.有機蔬菜(含有機菇)補助金額依教育局函文辦理,以實際供應量計價,由機關支付經費予有機食材供應平臺(簡稱有機平臺),並該補助經費不納入本採購預算金額及採購金額(因有機蔬菜係屬生鮮農漁產品,不適用政府採購法),機關應依實際需求量調整訂購供應量,核實補助。 5.有機截切蔬菜係經有機認證截切廠進行截切,本採購契約價金包含有機蔬菜截切費,由廠商取得有機截切蔬菜後支付每公斤20元截切費予有機平臺,廠商應驗收取得之有機蔬菜,確認截切包裝、標示及重量無誤後,進行清洗及烹煮,受補助之有機蔬菜應獨立烹煮。 6.有機米由機關至政府採購網,每學期以共同供應契約方式採購,並由機關自行依契約價格至指定網站向該學年度承作之有機米契約廠商訂貨、辦理驗收及付款,並由有機米契約廠商運送至指定地點。 7.有機米係補助當日原供應食米之差價,經費包含(1)供應當日原本(依「原應申購量」計)之食米費用(由機關支應,該項經費請機關自契約價金中扣除);(2)不足部分由教育局或機關之有機食材經費補助。機關應依實際需求量調整訂購供應量,核實補助。 8.本局補助升級友善飼養雞蛋差價以教育局函告補助金額為準,由機關支付補助費用予有機平臺,其餘費用由廠商負擔。機關應依實際需求量調整訂購供應量,核實補助。 9.廠商取得之受補助食材應全數供應於機關,絕不供應其他用途,如供應其他用途予以重罰,並於校園食材登錄平臺登載供應生食總重量。 10.如教育局未來頒訂相關補助學校午餐計畫,依契約規定辦理契約變更後賡續執行。 11.本市辦理推動學校午餐採用國產可追溯食材政策,提供公立國中小每人每餐10元獎勵金,本項金額納入預算金額及採購金額計算,依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函頒實施計畫執行。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北市士林區劍潭國民小學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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