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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11臺北市士林區通河街16號 日新樓2F會議室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北市士林區劍潭國民小學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為利招標程序進行,擔保廠商得標後與機關簽約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確保廠商依契約規定履約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114年11月20日至114年12月12日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臺北市府頒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營業項目代碼、營業項目: J902011旅行業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其他: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預算單價詳補充規定。
2.本案第一次招標如未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及企劃書,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3條規定,改採限制性招標,不受3家投標廠商之限制。
3.投標廠商請出席評審會議簡報及詢答,時間訂於開標當日資格審查後,地點同開標會場。4.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本機關提出,請求釋疑之期限至 114年6月27日止,本機關釋疑之期限不逾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 之前一日(114年7月1日17時前)。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北市士林區劍潭國民小學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59669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