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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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北市文山區萬芳國民小學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北市文山區萬芳國民小學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線上繳納押標金之指定收款帳戶
履約期限
應於機關通知日起5日內開工並起算工期,並於開工之日起60日內竣工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契約參考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並依本校需求訂定。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 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稱工程會)114年4月1日工程企字第11401001942號函略以,工程會96年5月8日工程企字第09600182560號令第3點載有:「機關辦理採購,不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之投標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不合格標。其有規定者,該部分無效。......三、投標文件未檢附電子領標憑據。......」為應電子採購作業辦法113年3月27日增訂第6條規定:「機關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電子領標之廠商,於電子或紙本投標時,均應檢附主管機關指定資訊系統之領標電子憑據;其未檢附者,依本法第五十條規定辦理。」上開令第3點須配合刪除。爰電子領標之廠商,以電子資料傳輸投標(以下簡稱電子投標)或書面投標時,均應檢附主管機關指定資訊系統之領標電子憑據;其未檢附者,經機關於開標前發現者,其所投之標應不予開標;於開標後發現者,應不決標予該廠商。
■ 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如有疑義,應於等標期之1/4(不⾜⼀⽇以⼀⽇計)期限
(5/7)前,以書⾯向本機關提出,該期限⾃公告⽇或邀標⽇起算,另釋疑之期限為截⽌投標⽇或資格審查截⽌收件⽇之前,不得少於等標期之1/4,未滿1⽇者以1⽇計(5/7)。
■ 本案預訂於開標後,經審查資格符合廠商請於114年5月15日下午3時30分進⾏評選,地點於本校⼆樓校史室。
■ 得標廠商須洽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所屬各分處申請開立印花稅繳款書,或利用自然人憑證、工商憑證或同等效力之電子憑證直接登入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入口網,依契據性質自行開立臺北市印花稅應納稅額繳款書,並繳納之。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北市文山區萬芳國民小學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596695)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