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yuchin@mjes.tp.edu.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6臺北市文山區木柵路三段191號總務處文書組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決標日起⾄契約標的工程驗收合格之期間內履⾏採購標的之供應。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臺北市政府訂頒之契約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建築師事務所:a.開業證書。b.建築師公會會員證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收受投標文件時間
※採書⾯投標者請於截標(115年3⽉10⽇)當⽇下午5時前送達。
※逾截⽌期限者視為不合格。
公告固定費⽤
新臺幣172,770元整。本案採固定費⽤給付,「廠商報價超過
公告之固定費⽤」或「廠商未依招標文件規定檢附詳細價⽬表」,依投標須知
第57點之規定判定為不合格標。
其他說明
※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公告⽇起⾄115年3⽉5⽇⽌,以
書⾯向本校提出,若廠商請求釋疑逾招標文件規定期限者,本機關得不予受
理,並以書⾯通知廠商;另本機關最後釋疑之次⽇起算⾄截⽌投標⽇或資格審
查截⽌收件⽇之⽇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其未滿1⽇者以1⽇計
(⽇數有不⾜者,截⽌⽇⾄少應延後⾄補⾜不⾜之⽇數)。
※截⽌投標⽇或截⽌收件⽇,因故停⽌上班,以其次⼀辦公⽇之同⼀截⽌投標
或收件時間代之。
※開標⽇如遇不可抗⼒之災害,本機關停⽌上班,無法如期開標時,開標時間
由本機關另⾏電話或傳真通知投標廠商。
※得標廠商須洽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所屬各分處申請開立印花稅繳款書,或利⽤
⾃然⼈憑證、⼯商憑證或同等效⼒之電⼦憑證直接登入地⽅稅網路申報作業入
⼝網,依契據性質⾃⾏開立臺北市印花稅應納稅額繳款書,或實貼印並繳納
之。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596695)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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