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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ps03@chps.tp.edu.tw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不含水管、電氣工程,或係已與水管、電氣工程分開招標之建築工程(建築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北市文山區景興國民小學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6臺北市文山區景華街150巷21號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使用臺北市政府工程採購契約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E101011綜合營造業丙等(含以上)。
a.承攬⼯程⼿冊(⼿冊內容應包括負責⼈、專任⼯程⼈員、獎懲紀錄、評鑑事項
等內容。未附上述內容或⼿冊上之評鑑事項載有評鑑等級且評鑑為第3級者,
為不合格標)。
b.綜合營造業登記證。(如承攬⼿冊內附有登記證影本者,得免重複提供。)
(2)E102011⼟⽊包⼯業(限登記於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桃園市及宜蘭縣
之業者,可為決標對象,但決標⾦額⾼於營造業法所規定之承攬造價限額者,
不得做為決標對象。承攬⼯程造價限額認定,依「營造業承攬⼯程造價限額⼯
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第2條及第4條之1規定辦
理。):
a.承攬⼯程⼿冊。(⼿冊內容應包括負責⼈、獎懲紀錄等內容。未附上述內容
者,為不合格標。)
b.⼟⽊包⼯業登記證。(如承攬⼿冊內附有登記證影本者,得免重複提供。)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收受投標文件時間
※投標資料請於上班⽇上午8時⾄下午5時之間送達本校總務處。
※逾截⽌期限者視為不合格,115年06⽉08⽇17時截標。
其他
※開標⽅式:⼀次投標分段開標(評分及格最低標),證件封與價格封應分別書
⾯密封。
※本採購案訂底價,並公告底價。底價為新臺幣342萬5,135元整。
※招標文件內容疑義: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15年06⽉05⽇前,以書⾯送達招標機關(本校受理單位地址:116329臺北市文⼭區景華
街150巷21號總務處)請求釋疑(逾期者恕不受理),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
果,將於115年06⽉08⽇前以書⾯答覆請求釋疑廠商。
※預定開標⽇期:115年06⽉09⽇13時,審查會議簡報時間預定:115年06⽉09⽇13時30分。
※本案約定之特定條款,請參閱「⼯程契約第⼀條第三款附件」。
※現場勘查時間為上班⽇上午9時⾄11時;下午2時⾄4時,勘查前請先聯繫安
排時間。
※為推動本府契約文件電⼦化政策,簽訂契約時除正本外,應優先採⽤電⼦契
約,請⾄經濟部⼯商憑證管理中⼼(網址:https://moeaca.nat.gov.tw/)或
組織及團體憑證管理中⼼(網址:https://xca.nat.gov.tw/)申請電⼦憑證,
於得標後製作契約書時,須再利⽤本府電⼦文件平台(網址
https://mydoc.gov.taipei/)辦理契約文件電⼦簽章。如有憑證申請請洽詢憑
證管理中⼼,本府電⼦文件平台使⽤上問題請洽本府資訊局(電話:1999轉
8585(外縣市請撥(02)2720-8889轉8585)詢問。
※招標承辦⼈:總務處謝主任,電話(02)29329439分機730。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596695)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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