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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履約期限
106年8月30日至107年8月24日之期間內
廠商資格摘要
1.公司登記證明文件(登記機關核准公司登記之核准函、公司登記表、公司登記證明書、或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等資料,營業項目代碼、營業項目:(F201010)農產品零售業或(F201020)畜產品零售業或(F201030)水產品零售業或(F203010)食品什貨、飲料零售業或(F102010)冷凍食品批發業或(F101040)家畜家禽批發業或(F101130)蔬果批發業或(F101990)其他農、畜、水產品批發業或經政府登記合格有案之生鮮食材供應業或餐飲製造業或餐飲零售業。
附加說明
1.分批交貨之期限:廠商應於106年8月30日至107年8月24日之期間內,以實際供膳日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
2.廠商應依據機關訂購單所排定之日期、時間、項目、數量送達機關,由機關指定人員查驗。
3.廠商應依機關約定之時間(每日上午8時00分)前將食材送達;(每日下午12時30分至13時)前將乳品、下午點心送達,由機關派專人驗收數量、品質與價格並在送貨單上簽名後,第一聯廠商收執,第二聯機關留存,送貨單於結帳後交由機關存查。
4.驗收時如品質或規格、數量不符時,廠商應在當日上午9時00分前改善或補齊,否則依罰則規定辦理。如有品質、規格不符時,機關可拒絕簽收並要求廠商更換之。
5.分批交貨,分批付款。每月付款一次,廠商將前一月實際供應食材、乳品、西點麵包之數量、單價、金額及簽收單,開立收據或發票送交機關,機關收受核對無誤後,於30日內付款。但廠商填具之數量有誤或有其他情形必須延期者不受30日內付款限制。
6.廠商應於履約期間投保食品責任保險及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如運送期間造成第三人傷害…等。
7.廠商應於■決標日起 7 日內;□簽約日起 日內,辦理第1款所列之各項保險;保險單正本1份及繳費收據副本1份,應於辦妥保險後即交機關收執,未經機關同意,其內容不得變更。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政風室(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第7-121號信箱、電話:02-29125852)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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