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08臺北市萬華區臺北市萬華區桂林路64號
電子郵件信箱
john1009two@gmail.com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8臺北市萬華區臺北市萬華區桂林路64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8臺北市萬華區臺北市萬華區桂林路64號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台北市政府採購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E101011綜合營造業丙等以上或E102011土木包工業
有過歷史建物修建經驗為佳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3.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4.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5.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請於106年8月02日中午12點前以書面方式向本機關提出
2.檢舉或申訴方式(1)檢舉受理單位1.台北市調查處檢舉電話:02-27328888檢舉信箱臺北市
郵政60000號信箱(2)申訴受理單位:台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聯絡電話:1999轉1058
或1059(外縣市請撥02-27208889轉1058或1059)傳真:02-27205870地址:臺北市信義區
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
3.修改項目:工程採購廠商投保約定事項二得標廠商營造綜合保險六,營造工程或安裝工程財物
損失險(天災自負額為損失不得高於當次損失之百分之二十,但最低得為五萬元之營造綜合保
險),其它自負額不得高於新台幣五萬元整
4.押標金為四萬元整,履約保證金為新台幣七萬元整,保固保證金為新台幣兩萬元整
5.本案履約期先為指定開工日106.07.24工期訂立為30日曆天,又保固期限擬訂為非結構物5
年,工程保固5年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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