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8臺北市萬華區東園街73巷65號總務處
開標地點
108臺北市萬華區東園街73巷65號研討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8臺北市萬華區東園街73巷65號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使用臺北市政府頒布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E101011綜合營造業■丙等(含以上)。
a.承攬工程手冊承攬工程手冊(手冊內容應包括負責人、專任工程人員、獎懲紀錄、評鑑事項等內容。未附上述內容及手冊上之評鑑事項載有評鑑等級且評鑑為第3級者,為不合格標)。
b.綜合營造業登記證。(如承攬手冊內附有登記證影本者,得免重複提供。)
c.其他: 。
(如報(減)價金額高於營造業法所規定之承攬造價限額者,不得做為決標對象;採共同投標者,依共同投標協議書所載各成員所占契約金額比率核算各成員之決標金額,但協議書內容未載明各成員所占契約金額比率者,得通知投標廠商提出說明並更正之。)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如本案因故流標、廢標、暫停招標後變更招標文件,已人工領標或電子領標之招標文件,及其人工領標收據或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上開收據、憑據以下統稱領標憑據)之處理方式,應依本機關招標文件及招標公告規定辦理;未變更招標文件者,廠商得採用前已領標之領標憑據。如招標文件免工本費(或機關文件費)者,無須檢附領標憑據。
2.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本機關提出,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算至5月02日,機關於5月5日前釋疑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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