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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不含水管、電氣工程,或係已與水管、電氣工程分開招標之建築工程(建築標)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8臺北市萬華區艋舺大道389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每份新臺幣100元整/現金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8臺北市萬華區艋舺大道389號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上級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105年08月19日府工採字第10530003200號函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1)E101011綜合營造業:丙等(含以上)。
(2)E102011土木包工業(限登記於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桃園市及宜蘭縣之業者,如報(減)價金額高於營造業法所規定之承攬造價限額者,不得做為決標對象)。
附加說明
1.本案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19條規定辦理公開招標,另依本法第52條第1項第1款規定,訂有底價,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
2.本案訂於106年03月31日上午10時0分假本校明鐸樓1樓會議室辦理開標。
3.按本契約第7條規定,履約期限部分,得標廠商應於106年07月03日開工並起算工期,並於開工之日起65日內竣工。預計竣工日期為106年09月05日。本工程係以日曆天計算工期。
4.契約價金給付部分,依本契約第3條所示,依契約價金總額結算。此外,按本採購投標須知第19點所示,押標金為新臺幣19萬元整,同須知第73點規定,本案廠商所需繳納履約保證金為新臺幣38萬元整,保固保證金為新臺幣10萬元整,保固期將依契約第17條規定辦理,結構物部分保固期間擬訂5年。
5.本案因工期較短,履約期限未達180日曆天,不適用物價指數調整規定。
6.按本法第48條第1項規定,本案招標辦理第一次公告合格投標廠商應達3家以上,符合者應依本招標文件所訂時間開、決標,惟依同條第2項規定,第一次開標,因未滿3家而流標者,第二次招標之等標期間得予縮短,並得不受前項3家廠商之限制。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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