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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分2項次,每1項次預估數量為15萬份,複數決標予2家廠商,與2廠商分別訂約時契約價金為1,050萬元,後續擴充情形為複數決標廠商間相互消長,故不影響「全案」擴充金額,全案採購金額仍為2,100萬元;數量以契約總採購預估數量30萬份為上限(詳投標須知七)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是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一段2-4號會議室一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北市中正區東門國民小學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臺北市東門國民小學特種基金保管款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一段2-4號總務處
履約期限
本契約履約期限自113年8月30日起至114年6月30日止。(實際日期依當年教育局核定113學年度第2學期最後一天上課日期為期限)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上級機關-臺北市政府訂定之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以下任一:F501060餐館業、F501990其他餐飲業、C199030即食餐食製造業
2.學校外購盒餐或團體膳食之廠商,應取得政府機關優良食品標誌驗證或經衛生福利主管機關稽查、抽驗、評鑑為衛生優良者之相關證明文件。(依據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第17條規定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信用證明文件(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半年以內,餘詳投標須知第13點第3項第2款第1目等規定)
附加說明
※本案截⽌投標時間:113年7月16日下午5時00分,投標逾截止期限者視為不合格。
※開標⽅式: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
※本案開標及評審時間、地點:113年7月17日上午9時於本校會議室一辦理開標及資格審查作業,資格審查符合者,依本校通知於113年7月23日上午9時於本校會議室一進行簡報及評選事宜。
※廠商簡報順序依照廠商投標文件送達時間先後順序決定,不另辦理抽籤。
※本案採固定費用給付,每餐餐費70元(60元加上中央獎勵金10元),投標廠商免備投標書,但應依本案固定價格於服務建議書詳列組成該費用之內容,服務建議書所列報價如超過該固定價格者,依投標須知第57點判定為不合格標。
※本案得標廠商2家,經評定序位前2名之廠商,按月輪流提供桶餐,輪動方式依投標須知及履約規範說明辦理。
※招標文件內容釋疑: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有疑義者,應於113年7月9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逾期者恕不受理),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113年7月11日前以書面答復或以電子郵件回復請求釋疑廠商。
※本案原訂開標日期若遇天候等不可抗力因素致本機關停止上班,順延於恢復上班之第一天同時間辦理開標,不另行通知。
※如本案因故流標、廢標、暫停招標後變更招標文件,已電子領標之招標文件,及其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上開收據、憑據以下統稱領標憑據)之處理方式:廠商得採用前已領標之領標憑據,惟請配合本次截止投標及開標時間,自行修正已下載「投標封套」之「截止收件時間」與「開標時間」。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596695)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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